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第99条: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与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
附解除条件之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失其效力。
依当事人之特约,使条件成就之效果,不利于条件成就之时发生者,依其特约。
第100条: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
第101条: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
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
德国民法典
第158条:(1)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其系与条件的效力,于条件成就时发生。(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失其效力;从此时起回复原来的权利状态。
第159条:如按法律行为的内容,条件成就时所产生的效果应溯及至条件成就以前者,当事人双方在条件成就时应履行的义务与条件成就以前的时期应履行的义务相同。
第160条:(1)附停止条件的权利人,在条件成否未定的期间,如因相对人的过失致使附有条件的权利失效或受损害,在条件成就时,得向相对人要求赔偿损害。
第161条:(1)1.处分附有条件的标的物的人,在条件成否期间,对此标的物所为的其它处分,以致在条件成就时,使系于条件的效果成为无效或受损害者,其它处分无效。2.在条件成否未定期间,依靠强制执行或假扣押的方法或由破产管理人所为的处分,亦同。
(2)前项规定,在附有解除条件的情形,对于因条件的成就而丧失其权力的人所为的处分,亦使用。
(3)为从非权利取得权利的人的利益所设的规定,于本条准用之。
第162条:(1)因条件成就而受到不利益的当事人,以违反诚实和信用的行为阻止其条件的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2)因条件成就而受的利益的当事人,以违反诚实和信用的行为促其条件的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308条:(2)附停止条件或规定始期的契约,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不能的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约未有效。[page]
法国民法典
第1168条:如债务取决于未来不定的事件,或在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解除债务者,为附条件的债务。
第1172条:已不可能发生的事件为条件,或者以违反善良风俗或以法律所禁止的事件为条件者,无效;取决于此的契约亦同。
第1174条:凡订立债务附有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为条件的,一律无效。
第1175条:一切条件应依当事人双方看来意欲并希望的方式履行。
第1176条:订立债务附有在确定的期间发生某一事件的条件者,如此事件在该期间内未发生,此条件视为不成就。如未确定一定的期间,条件得在任何时候履行,仅在肯定事件不会发生时,条件始被视为不成就。
第1177条:订立债务附有在确定的期间不发生某一事件者,如此事件在该期间内未发生,此条件认为已成就。如在此期间结束之前肯定此事件不会发生时,此条件亦认为已成就。如未确定一定的期间,仅在肯定事件不会发生时,此条件始认为已成就。
第1178条:如负有附带条件的债务的债务人阻碍此条件的成就者,此条件应视为已成就。
第1179条:已成就的条件的效力追溯至债务订立之日。如债权人在条件成就前死亡,其权利转归继承人。
第1180条:债权人的于条件成就之前为保全其权利采取一切行动。
第1181条:附有暂停实行条件的债务,为取决于未来不确定的事件的债务,或取决于现实已发生但未被当事人所知悉的债务。
在第一种情形,债务仅在事件发生以后始得被履行。
在第二种情形,债务自契约订立起发生效力。
第1183条:解除条件,在条件成就时使债消灭,并使事物回复订立契约以前状态的条件。
解除条件并不停止债务的履行;解除条件仅使债权人在条件所预定的事件发生时负返还其已收受之物的义务。
意大利民法典
第1353条:双方当事人得使契约或一个特别约款的有效或者解除取决于一个将来的且不确定的事实。
第1354条:附有与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停止或解除条件的契约是无效的。
所附条件不能,将使附停止条件的契约无效;将使附解除条件的契约如同未附条件。
如果契约中的一个条款被附有不法或者不能的条件,有关该条款的效力要遵守前述各款的规定。
第1355条:附停止条件的权力转让或者义务承担,如系取决于转让人或债务人的意思,则无效。
第1356条:在停止条件尚未成就时,权力取得者的实施保护性行为。[page]
在解除条件尚未成就时,权利人得行使权力,但相对方得实施保护性行为。
第1357条:附停止或解除条件的权利人得在条件未成就时进行处分,但是所有处分行为的效力都应服从于所附条件。
第1358条:附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的义务承担者或权利转让人、或者附解除条件的权利获得者,在条件尚未成就时,应当为维护他方当事人的利益诚实的作为。
第1359条:当条件印可归责于在条件尚未成就时享有利益的一方的原因而发生欠缺时,条件被视为成就。
第1360条:条件成就的效力溯及于契约成立之时,但是,根据双方的意愿或者契约关系的性质,契约的效力或解除的效力涉及不同时间的不在此限。
但是,如果解除出条件附于一个持续履行或定期履行的契约上,在没有相反协议时,条件的成就对已履行的给付不产生效力。
第1361条:条件的成就不损害一方在该条件成否未定时实施的属于行使权力的管理行为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协定外,应当自条件成就之日起产生应取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