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中的始期与终期
更新时间:2012-12-19 07: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中的始期与终期这是以期限效力为标准而对期限作的区分。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中的始期与终期
这是以期限效力为标准而对期限作的区分。
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