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及财产行为税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2012-12-19 07: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营业税及财产行为税知识问答1、车船税税款如何计算?车船税按年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由保险机构代收代扣的,在购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

  营业税及财产行为税知识问答

  1、车船税税款如何计算?

  车船税按年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由保险机构代收代扣的,在购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

  对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货物运输业如何判断是否为联运业务?联运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的规定,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的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缴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3、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负责该货物的有关工程安装业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page]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上述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4、保安公司取得的收入可否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保安服务公司取得的保安业务收入不适用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保安服务公司取得的保安业务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计缴营业税。

  5、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在什么情况下视同内部分配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page]

  6、旧房安装的中央空调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因此,旧房安装的中央空调应该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7、如何确定“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畴;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如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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