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更新时间:2012-12-19 07: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细戈,男,192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桂田村西约五巷12号。委托代理人陈民刚,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仲荣,广东明境律师事务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细戈,男,192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桂田村西约五巷12号。

  委托代理人陈民刚,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仲荣,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健,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桂田村南约东5巷2号。

  委托代理人张晶,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简燕玉,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广州市桂田村南约东5巷2号。

  委托代理人武成文,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华南理工学校内。

  上诉人刘细戈因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三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细戈是刘永健的父亲,刘永健与简燕玉为夫妻关系。广州市凤和乡桂田村南约东5巷2号的《宅基地使用证》(穗海新字第No.015334号)的持有人原为刘永健。据该证记载,该宅基地四至为:东至西7米,南至北:8.87米,面积60平方米,建筑种类:混合结构3层,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发证日期:1989年4月13日。2000年6月19日,刘永健与简燕玉结婚。2001年5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法律服务所出具《见证书》,内容为:“桂田村当事人刘永健于2001年5月15日到镇司法办要求办理变更宅基地使用人事宜。经查,座落在本镇桂田村南约东5巷2号叁层房屋壹间,占地面积6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混合结构,宅基地证(建房许可证)编号:新字第No.015334号。此屋产权实属刘永健、简燕玉夫妇所有,宅基地证使用人姓名是写刘永健名字。现因将以上房屋改归妻简燕玉名下事宜,经房屋所有人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把上述房屋壹间的产权全部继承(所有)并在法律工作者面前表示决不反悔。当事人上述的行为是履行了申请审批等有关手续,并附有身份证及户口簿,宅基地证等复印资料,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特此见证。”现简燕玉正在办理该屋的集体土地房地产证。2004年2月3日,刘永健向刘细戈写下如下内容的字条:“我有事对不起您,就是在2001年5月15日把您借钱给我盖的房子广州市桂田村南约东5巷2号的房屋转给阿玉名下,此事我一直隐瞒住你老人家,所以我对不起您。关于您借给我20万元盖房钱,我生意一直都不好,所以无法清还,我也知道部分的钱是您向其他亲戚借的,就算是转让房屋我也应转到你名下,但我没这样做,这是我不孝的,请原谅,我和阿玉商量转回你名下。”2004年4月8日,刘细戈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page]

  经查,刘细戈于2004年5月19日,以刘永健欠借款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健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于2004年6月9日以(2004)海民一初字第835号作出判决,刘永健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还借款200000元给刘细戈,并从2004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利息。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诉讼中,简燕玉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以证实其曾将房屋拆旧建新:一、送货单若干,时间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4月,顾客为湛(桂田)。二、广州市凤和乡桂田村南约东5巷2号的《宅基地使用证》(穗海新字第No.015334号),该证的使用人姓名改为了简燕玉,宅基地面积改为60.98平方米,建筑种类改为框架结构3层,建筑面积改为265.45平方米,但发证日期仍为1989年4月13日。刘细戈、刘永健认为,送货单和本案无关。《宅基地使用证》只是证明使用人变更为简燕玉。

  诉讼期间,一审法院曾要求简燕玉出示讼争房屋的报建资料,以证实房屋曾拆旧建新,但简燕玉称房屋没有报建资料。另简燕玉曾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鉴定讼争房屋的具体建造日期,一审限期其缴交鉴定费,简燕玉没有缴交。

  2004年11月4日,刘细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刘永健是其儿子,1987年从村委分得广州市桂田村南约东5巷2号土地。由于刘永健当时年幼,无经济能力建造房屋,故由其垫资20万元将房屋建好。双方同意,该房屋建成后,在刘永健未还清20万元给其之前,不能转让给他人。刘永健并于1995年11月28日确认了借款金额。2000年6月,刘永健与简燕玉结婚,之后一直没有清还过借款,也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改建,若有改建,应当有报建资料。2001年5月15日,刘永健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简燕玉,其直至今年才知道这情况。如简燕玉对房屋有拆建的,应有办理报建等手续。故起诉要求:1、撤销刘永健把广州市桂田村南约东5巷2号房屋转让给简燕玉的行为;2、受理费由刘永健承担。

  刘永健辩称,刘细戈所称属实,同意刘细戈的诉讼请求。简燕玉的陈述不属实,讼争房屋并没有拆建,只是在结婚前重新装修。

  简燕玉述称,刘细戈、刘永健之间的债务根本不存在。讼争房屋在其与刘永健结婚后,曾于2000年8月拆旧建新,2001年1月新屋完工。故讼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刘永健将新屋转到其名下。不同意刘细戈的诉讼请求。刘永健与其夫妻感情破裂,刘永健为了逃避分割财产,串通刘细戈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刘细戈与简燕玉分别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反映,讼争房屋面积原为60平方米,建筑种类为混合结构3层,建筑面积180平方米,而现在该屋的宅基地面积改为60.98平方米,建筑种类改为框架结构3层,建筑面积改为265.45平方米。对上述建筑结构及房屋面积的变更,刘细戈不能说明其原因,也与刘细戈、刘永健所称的没有拆建,只是在结婚前重新装修的说法明显不符,刘细戈、刘永健均称该屋没有改建,故意隐瞒改建事实,显示刘细戈、刘永健欲将该房屋变作刘永健婚前个人财产的意图;另一方面,2001年5月15日的《见证书》的内容还是对尚未更改该房屋的结构和面积的过户见证,故可认定房屋改建时间应当在见证前后,故简燕玉称的该房屋曾于婚后拆旧建新的说法属实。本案讼争房屋是刘永健与简燕玉重建的,属夫妻共有财产。刘永健将《宅基地使用证》的持有人转到简燕玉名下,没有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属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故刘细戈起诉要求撤销刘永健把讼争房屋转让给简燕玉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无理,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和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4年10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刘细戈要求撤销刘永健把广州市凤和乡桂田村南约东5巷2号房屋转让给简燕玉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细戈负担。[page]

  一审宣判后,刘细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刘永健的父亲,1987年从村委分得广州市凤和乡桂田村南约东5巷2号土地,由于刘永健当时年幼,无经济能力建造房屋,故由上诉人垫资20万元将房屋建好,双方同意该房屋建成后,在未还清20万元之前,不能转让房屋给他人,刘永健在1995年11月28日确认了借款金额。该借款经海珠区法院判决应由刘永健偿还给上诉人,但至今未还。2000年6月,刘永健与简燕玉结婚,刘永健为逃避债务,于2001年5月15日,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简燕玉。根据法律规定,桂田村南约5巷2号房屋建成于刘永健与简燕玉登记结婚之前,是刘永健的婚前个人财产,刘永健为规避对上诉人的债务,将个人财产无偿转让给简燕玉,该行为是无效的和应撤销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房屋建成于刘永健与简燕玉结婚之后,属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撤销刘永健把广州市桂田村南约东5巷2号房屋转让给简燕玉的行为。

  刘永健答辩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但没有提出上诉。

  简燕玉答辩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刘细戈在二审补充提交了两份证据:1、刘细戈2004年10月25日的报告:“刘永健在桂田村南约东5巷2号房屋于1999年拆旧建新,并将讼争房屋建成于1999年9月”,桂田经济联合社在该报告上盖章,证明情况属实。2、2004年刘细戈的代理人陈民刚律师的调查笔录,说明旧房屋在1999年被拆掉,新房屋(讼争房)于1999年9月建成。刘永健对刘细戈补充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没有异议。简燕玉认为刘细戈补交的上述两份证据不能证明新建房屋的具体面积和结构,故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被拆过;另外,刘细戈在一审时称房屋有改建就要经过报建,但其在二审时却说房屋在1999年改建后没有经过报建,是自相矛盾的。

  在二审庭审时,刘细戈对于一审2004年6月15日庭审笔录中记载的:“第三人说到了2000年8月拆旧建新的情况”,而“被告表示第三人的陈述不属实,房屋没有拆建,只是在结婚之前重新装修,并没有拆建房屋”,辩称2000年8月没有拆建。同时,刘细戈表示1999年9月完工的拆旧建新没有经过报建,对于其在一审时表示要拆建必须办理报建手续的说法,刘细戈在二审解释为不清楚。二审庭审简燕玉表示2001年5月15日《见证书》关于房屋层数及面积的情况是根据原宅基地证的记载,当时拆旧建新之后还没有及时变更宅基地证,其在一审时提交的宅基地证是在见证书之后(2001年5月15日至2001年底之间)才更改的。[page]

  本院另查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以(2004)海民一初字第828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刘永健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桂田村西约五巷9号房屋。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细戈与被上诉人简燕玉分别提供了广州市凤和乡桂田村南约5巷2号的《宅基地使用证》,其中记载: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建筑种类:混合结构3层,建筑面积180平方米。而该宅基地讼争房屋现状为:面积60.98平方米,建筑种类改为框架结构3层,建筑面积为265.45平方米。由于讼争房屋不论面积还是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故可认定讼争房屋确已拆旧建新。对讼争房屋拆旧建新的时间,一审以2001年5月15日的《见证书》内容还是对尚未更改该房屋的结构和面积的过户见证,推定房屋改建时间应当在见证前后,并据此认定本案讼争房屋是刘永健与简燕玉婚后重建,属夫妻共有财产并无不当。刘细戈本案是以讼争房屋建造时借款20万元给刘永健,而刘永健将讼争房屋转让给简燕玉是为了规避该欠款为由,主张撤销刘永健该转让行为。由于刘细戈在一审时明确表示讼争房屋没有拆建过,只是在刘永健结婚前曾重新装修,在二审期间又称讼争房屋是其在1999年拆旧建新,显然自相矛盾;且刘细戈在二审提交的两份证据均属证人证言,刘细戈并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故刘细戈上诉请求撤销刘永健将讼争房屋转让给简燕玉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细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759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资产转让纠纷
没有股权的人,没有资格起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人。
资产转让纠纷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资产转让纠纷
还要结合股权变更登记的信息才能确定,你叙不够述详细,最好持资料咨询当地律师。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男孩子在女孩面前多次开黄腔,我能告他性骚扰吗?
您好,要看证据是否充实,建议及时报警解决
个人所得税申诉后,反馈意味着什么
个人所得税申诉的意思是对自己的个人所得税上税情况或者办理个税业务时有异议,这些都是一种个人合理的申诉。比如:如果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或者认为自己的某条收入信
社保卡挂失后,补办新卡,钱打到原卡上,新卡有钱吗
社保卡补办后,原卡信息失效,新卡需重新激活并更新相关账号信息。原卡资金不会自动转至新卡,需联系相关部门处理。若资金数额大或处理周期长,可寻求律师协助。选择处理方
购房后,一直没有去收房拿钥匙需要付物业费吗
购房后未收房也需支付物业费。具体操作:1.查看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了解物业费收取标准;2.与物业公司沟通,确认物业费金额及支付方式;3.如有异议,可协商减免或寻求
现在整栋楼都在装修,且所有装修人员都知道各个屋里的初始门的密码,楼上毛坯房有人恶意开管道井阀门放水导
除了与开发商协商,你们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新房漏水问题:首先,可以联系物业公司,要求他们协助处理漏水问题;其次,如果漏水是由于装修施工不当导致的,可以向装修施
如何撤销已故老人签订的民事调解书,对于继承人来说,有履行的义务吗?
继承人有权撤销已故老人签订的调解书。操作如下:1.收集证据,证明调解书存在问题;2.通过法院起诉,请求撤销;3.如调解书涉及多方,需通知其他方并参与诉讼;4.法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