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并非一个权利主体

更新时间:2012-12-19 07: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共同共有是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所有权的法律形态。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是共有人在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时须受共同共有所成立的目的的约束。共有人单独不得自由处分共有财产,在共同关系解除之前非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不得请求分割。但毫无疑问,共同共有各共

 共同共有是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所有权的法律形态。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是共有人在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时须受共同共有所成立的目的的约束。共有人单独不得自由处分共有财产,在共同关系解除之前非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不得请求分割。但毫无疑问,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仍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应有部分,只是在共同关系解除之前不得分割。并非权力主体只有一个。既然称为共有,必须是两个以上主体才得以形成共有。否则共有将无从谈起。事实上,夫妻虽为共同关系之一,但仍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夫妻组成的家庭并不是所有权的主体。文中认为夫妻一体,“他们之间的共同财产在对外关系中是单一的权利主体,因此,对于同一个主体是不能提出诉讼请求的。” 是完全错误的。文中“本案原、被告人夫妻关系仍存在,并且继续存续,要想请求损害赔偿,首先前提必须是先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消除相互间的人身关系,再分割共同财产,最后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观点也是错误的。该文假定这对夫妻的各自收入永远是并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假定是没有根据的。和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也是不一致的。该文得出这一结论的另一假定是一个人没有财产的话,就不能判他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假定也是完全错误的。现在无财产,不等于将来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违约和侵权,而不是违约者或者侵权者财产的多寡。相互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就一定不能成夫妻的假定,也是不成立的。这样的夫妻也是可能有的。本案就是最好的说明。

  妻子被丈夫致残,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刘红生 管 敏

  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许某系夫妻,结婚数年,感情尚可。后被告人郭某与陈某(女)因工作关系来往频繁,妻子许某便对郭某产生怀疑,致使夫妻关系紧张。某日晚,郭某回到家中,质问许某是否叫人调查其与陈某之间的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郭某将许某身上穿的衣服扯烂,并将许某的眼睛致伤。后经法医鉴定许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许某丧失40%左右的劳动能力。此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许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郭某赔偿医疗费、今后继续治疗费及伤残补助费等共计6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被害人许某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许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2条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的规定,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受理。 [page]

  第二种意见:许某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夫将妻打成重伤,夫已被妻控告而由人民法院判刑,已受到法律制裁,妻被打伤后住院治疗,一切费用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妻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妻用于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的“损失”也是夫的损失,这是夫妻双方财产的共同损失,并不是妻子一方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的姓名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是夫妻关系中独立的,但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共同共有是不可分割的,妻子要起诉丈夫赔偿,实际上就等于自己起诉自己赔偿。因此,妻对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起诉规定的起诉范围,应属于婚姻家庭内容的财产分配使用关系。对这类案件,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主要理由是:1.本案是属于典型的“婚内致伤,家庭暴力”案。原、被告人是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夫妻,现也未提及夫妻离婚等事宜,诉讼标的即损害赔偿请求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而不是一般公民个人的独立权利主体。原告与被告人结婚数年,必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不论是一方或双方收入,不论是劳动所得或是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原、被告人在法律上是合法夫妻,对此,他们之间的共同财产在对外关系中是单一的权利主体,因此,对于同一个主体是不能提出诉讼请求的。2.夫妻的财产关系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消除了,财产关系才随之消除。本案原、被告人夫妻关系仍存在,并且继续存续,要想请求损害赔偿,首先前提必须是先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消除相互间的人身关系,再分割共同财产,最后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为一个完整的诉讼都必须经过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一系列的诉讼阶段,倘若判决赔偿时,被告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又变成原、被告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达不到损害赔偿的真正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国际互联网站 2001年5月20日 星期日

  回复:集体财产是怎样的一种共有形式? 天赋人权

  回复:共同共有在法律上并没形成新的法律人格 成群星

  这一点学法者,不可不知.没有形成新的人格,当然不会出现新的主体,当自然人是原主体时,原来的主体根本不可能发生和新主体融合融合的问题.如公司虽形成新的法律人格,但股东仍然拥有股权各自独立,和公司一样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如集体企业,原投资人不可能融合进新形成的法律人格中去.两人共有一物,依物权法一物一权,所有权是一个,但权利主体是两个.不然的话,何来共有之说.法院报经常出此类问题.于常识处栽倒.编辑的不审慎,害人不浅.自然人的人格在出生至死亡,其人格独立,应为学法者的常识.民法开篇即讲这个问题.怎么在共有时就和其他人融合了呢?什么叫成为一个主体?与民法不同.一个村一个镇的人,一个啦啦队的人,人融合进班组车间,成为一个集体,这在其他领域都是可以的,但于民法,自然人人格独立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应为现代民法的基础. [page]

  回复:我看两位说的不是一回事—— 杨立新

  一个说的是共同共有,一个说的是集体所有,这哪是一回事呢?

  共同共有当然不是一个主体,是数个主体对一件财产共有一个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基本含义,就是对一个物享有所有权,对这个财产不能轻易分割。我对夫妻之间的赔偿,指的是共同共有关系的,从来是不赞成的,因为没有办法赔,一个财产,怎么赔偿?不对共同财产分割之前,不能赔偿。但是这不是因为主体问题,而是因为所有权的问题。

  回复:教授说得对,我是讲法院报上的错误,天赋人权讲集体所有制是不是民法上的共有形式 成群星

  法院报上的这个错误,我踢得是否得当是否

  回复:如此,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如何保护,由谁来主张权利呢? 天赋人权

  回复:集体所有和民法上的共有不是一回事 成群星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4184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包括哪些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包括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农村,现在可以交社会保障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交社保截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超过国家法定年龄就不能交了(目前,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灵活就业人员则男60
我把钱交给公司账户,对方不退怎么办?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我的驾照罚款已经交了,怎么了?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问问交通警察局怎么处理
民事主体包括哪些人
民事主体包括哪些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你好,结婚一年没有办理结婚证,老婆跑了,怎么要回彩礼
1、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有:(1)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2)男女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3)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的其他情形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