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收到法院传票,被B以买卖合同纠纷告到法院,开庭时,由B本人及代理律师C出席,A意外得知本案在到法院起诉时B不在本地,而是由C独自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C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和B的授权委托书上的B的签名都是伪造的。
A向法庭提出质疑,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而C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是伪造的。
B辩称,确实是他本人委托律师C代理诉讼,因当时不在本地,所以签名由C代签,对由C代签名代理起诉予以追认。C律师辩称《民法通则》对代理权的追认予以保护。
A坚持认为本案的程序不合法,C在没有B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是无效的。请求法院终止审理,对本案予以终结审理或撤销。
A认为《民法通则》中的代理仅仅限于仅仅对民事法律行为,而C代理B提起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中对提起诉讼的程序有着严格的定义,必须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