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是指具备表见代理构成后所产生对善意第三人、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的法律约束力。
1、表见代理对善意第三人和被代理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构成一旦具备,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该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予以拒绝,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因为表见代理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将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善意第三人是权利而非义务,因此第三人可自由选择主张有权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当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为狭义无权代理时,则第三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其与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或赔偿自己的损失。
2、表见代理对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效力。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后,如果因此受到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如果损失是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的,追偿多少应按双方过错的性质和程度来确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为狭义无权代理的,无权代理人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后,也有权向被代理人追偿,追偿的多少仍然由双方过错的性质和程度来确定。可见,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实际上处于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地位。
3、表见代理对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的效力。
如果善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为有权代理,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善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为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发生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承受关系或损害赔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