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不少卖房人为了尽快将手中的二手房卖掉,找了一些专门从事二手房买卖的“业主代理人”来帮忙交易。但是家住城西的周先生却遇到麻烦事情,他找的“业主代理人”不但没有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反而骗了房款后没了踪影。
代理一套房骗了几十万
“想到急需要用一笔钱,为了尽快将房子脱手,所以我才找了一个业主代理人,没有想到反而为自己惹了麻烦。”在城西记者见到了一脸愁容的周先生。
他说,那个业主代理人叫他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代理合同》,并许诺在8月3日前将房子一定给他卖掉,并向周先生缴纳了三千元的保证金,承诺如果没有按时卖掉,他愿意把保证金当作违约金付给周先生。一晃几天过去了,周先生还没有得到那个业主代理人的回音,打电话过去怎么也打不通,眼看着8月3日就要到了,周先生开始有点着急,但想到业主代理人还缴纳了三千元保证金在自己手中,就没有想得太多。
“在第五天的时候,我才知道自己上了业主代理人的当!”周先生告诉记者,那天分别在上午和下午来了两个自称是买了周先生房子的人,并都说已经交了十多万元的首付款给周先生的代理人,同时他们都拿出了“收条”和周先生亲自签订的《房屋买卖代理合同》复印件,“看到这些东西,我顿时傻了眼,也不知道自己现在该怎么办了。”周先生十分沮丧地向记者说道。
被代理方也要负法律责任
记者就周先生出现的类似情况采访了成都杰成律师事务所的裴德伟律师,他告诉记者,像这种二手房代理人违规操作而出现的“一房二卖”的现象,其代理方和被代理方都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周先生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如下民事责任:首先,应当对购买在前的购房人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次,对购买在后的购房人退还已收的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代理人代为出售周先生房屋后,仍将房屋再次出售的行为是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效民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代理人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周先生在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向代理人进行追偿。
最后,裴律师还提醒广大购房者,为了防止出现类似周先生的遭遇,他建议在涉及房屋买卖委托代理时,应当规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最好委托正规的房屋买卖中介机构进行房屋买卖,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