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在通过中间人或中介公司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中一方主体资格欠缺,也因此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本人认为,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成立但没有生效。对于该合同能否履行,合同另一方主体结合自己的情况可以根据《合同法》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来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
催告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民事行为有效力欠缺的事实后,将此事实告知追认权人并催促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确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催告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经相对人催告后,追认权人应于相对人依法确定的期限内答复是否追认,不予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追认权人追认的期限为一个月。
撤销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追认权人追认之前主动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意思,可以向追认权人作出,也可以向对方行为人作出。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等于未成立,当然也就无效力可言。相对人行使撤销权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撤销权只能在追认权人进行追认之前行使。若追认权人已经追认,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则确定地发生效力,相对人便不能撤销该行为。第二,相对人须为善意。若在行为时就知道对方当事人能力方面有缺陷,则不得行使撤销权,只可行使催告权。第三,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采用通知的方式为最佳,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撤销。实践中最好以书面通知行使撤销权并保留已通知的书面证据。
相关法规:《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