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协同被代理人起诉书:被告人:尚杰,男,40岁左右,汉族,现任泌阳县公安局赊湾乡派出所所长. 控告人,代理人:曹辉,男.现年33岁,汉族,泌阳县花园乡人,市民. 被代理人:曹国铎,男,现年68岁,系泌阳县人民政府退休干部,系曹辉之父. 张洪福,男,汉族,60多岁,农民,泌阳县双庙乡吉楼村人. 杨继章,男,汉族,七.八十岁,泌阳县泌水镇人,市民. 康永,男,汉族40多岁,泌阳县泌水镇人,市民. 樊有敏,女,汉族,40多岁,泌阳县泌水镇人,系康永之妻. 由于自诉人数年来一直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举报,控告干警尚杰以自己是警察身份非法拘禁他人,以及敲诈勒索自诉人及被代理人累计金额达八千零五十元的一系列罪行,而公安机关没有圆满结果,检查机关又不立案的诉讼.
事实如下:1995年4月21日上午,尚杰伙同他人开着警车到县邮电局门口找到我,强行把正在收购邮票.钱币的自诉人拉到泌水镇派出所,不问青红皂白,就向自诉人索要500元钱,因自诉人当时正在作生意,身上带的钱多,生怕他搜自诉人,自诉人没办法,只好随手掏出了450元交给尚杰,尚杰也没给打条.就在当天中午,尚杰等人让自诉人领他们抓胡军,在抓胡军的半路上,尚杰顺手又一老头杨继章200元现金,当老头向他索要票时,他把人家臭骂一顿,也没有给打条.找到案犯胡军后,尚杰把自诉人同案犯胡军一起羁押在派出所里两天两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第三天中午,尚杰又把自诉人和胡军转移到泌水镇工商所三楼上继续关押,让胡军给他借钱并让胡军给他打还款计划,在转移到泌水镇工商所的第二天早上不见了胡军.后尚杰于95年4月24日,即将自诉人非法拘禁4天后,又把自诉人拉到派出所对自诉人说:'再拿500元,以后永远不找你的事啦!'自诉人回答:'我顶多只能借400块钱.'尚杰说:'400元也可以,以后永远不找你的事啦!'因自诉人的自行车及一包邮票都在尚杰手中押着,被逼无奈,自诉人只好又给尚杰拿了400元[也没有给打条]尚杰才将自诉人释放.
1995年四月,尚杰又敲诈被拘留的康永之妻樊有敏2000元整[有受害人证明].1996年康永被逮捕后,尚杰差人又逼张洪福打一张假收条并入卷宗,而张却没有收到一分钱,反而往尚杰身上花掉几千元,有张洪福及其妻子录音印证. 在此之前,也就是1994年,尚杰在刑警队工作时,尚杰伙同他人以'刑警队'名义一次性共敲诈勒索曹国铎现金5000元整,而给曹国铎的南方之友郑锡田寄去的却是1500元,尚杰独吞3500元整,至今未退[有收据及南方来信证明]. 综上所述,被告人尚杰,身为公安干警,目无党纪国法,视群众为草芥,视法律为儿戏,抓住老百姓及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心理弱点,依仗职权,滥施淫威,泯灭人性.[page]
干警尚杰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关押,拘禁他人,私设监狱.并且公然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无告讦之忌,无避人之讳,执法犯法,严重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危害了党群关系,行为极其恶劣.自诉人认为其作为已触犯[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3款.以及[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及敲诈勒索罪.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捍卫公平公正及法律尊严,有效的竭止和打击犯罪,自诉人协同被代理人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其的犯罪事实依法惩处,追回被尚杰敲诈勒索的所有款项,退还给受害人,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