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与李乙相互之间做生意几年,关系良好。2009年3月,王甲由于自己疏忽给李乙发货时多发出了五件货物,价值为50万元。后王甲与李乙交涉,李乙矢口否认,但送货人员及送货单等均能证明多送货五件的事实。李乙仍拒绝退还多收的货物,也不愿意付多收货物的货款给王甲。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甲起诉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出现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只需判决李乙返还货物或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表面上虽然符合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此案已构成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李乙的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乙侵占财物的对象符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李乙侵占财物的对象是王甲多发给李乙的五件价值为50万元的货物,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的李乙多收王甲五件价值为50万元的货物,很明显暂时具有合法保管这批货物的性质,也就是说李乙具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合法性,同时说明李乙侵占财物的对象符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2、李乙具有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从本案案情看出,李乙既拒绝退还多收的货物也不愿意付多收货物的货款,具有将自己合法持有、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3、李乙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李乙非法侵占王甲的财物价值达50万元,属于侵占数额巨大,应在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如果本案的数额较少,王甲可以诉求民事法律保护,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法律适用的选择。如果抛开数额这一情节,本案是典型的不当得利民事案件,但一考虑数额情节,情形就不同了,李乙的行为要受刑事法律的约束,因此本案应适用刑法270条定罪量刑,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