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与小勇都是司机,平日里以帮人运送货物为主业,有时来活了一块干,一来二往算是熟识。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二人给二广高速路面建设运输垫料、沥青等材料。活干完了,小勇去领工钱,同时把老吴的运费总计33775元也领走了。2015年2月15日,老吴想着快过年了就到二广标段去要领工钱,到了公司才知道自己的工钱已经被小勇领走。老吴表示,他自己并不知情,也没有委托小勇帮忙领工钱。后经过询问,小勇也承认当时是他将老吴的工钱领走,之后他并没有把钱给了老吴。
老吴多次找到小勇交涉,小勇已经把钱花了,最后只还了5057元,并另外立下欠条,约定欠老吴的运费2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和5月30日分两次每月还1万元还清。然而,时间到了,小勇还是一分钱没还。老吴经多次催讨未果,今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勇返还2万元运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勇在老吴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人工钱冒领并没有交还给老吴,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法官认为小勇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老吴。
经主审法官向被告小勇释明相关法律,小勇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与老吴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还钱。目前,此案已进入到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