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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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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份之债
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a,债权人或债务人为2人以上.
b,债的标的物是可分的.如果债的标的是不可分的,则当事人之间不可能按一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
c,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多数债务人分担.

应该按份之债的各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承担义务,各个债权人或各个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是独立的,所以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几个独立的债的集合.同时,因按份之债的给付义务是基于同一原因发生的,按份之债实为基于同一原因的各个独立之债的集合,从而也就是单独的一个债具有不同的效力.

连带之债:
指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的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成立具备的几个条件:
a,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b,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c,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须是同一的.
d,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a,各债权人的债权和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旅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
 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以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或债权人不发生影响.
b,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的关联.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
a,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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