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分别有债权人乙、丙、丁。丁为了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许诺甲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丁后,为其办理出国手续。甲便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因乙、丙的债权得不到请偿引起纠纷。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债权人对不当设立的抵押权的撤销问题。
依照《担保法解释》第69条规定,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基于债权的平等性原理,使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本案中,丁为甲的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实现,双方协商以甲的财产设定抵押,并办理相关手续,担保合同依法有效。但债权人丁以办理出国手续为诱饵,使甲与其签订将甲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设定抵押,以达到损害乙、丙债权的目的,故乙、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