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36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说明】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债务人将房产、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给债权的行使造成了很大的麻烦。而《物权法》彻底解决了该问题,其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一致性,不得分别抵押,必须同时登记,若未同时登记,则视为一并抵押。
可见《物权法》确定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绝对性,不存在房地抵押给不同当事人或者只抵押房屋、不抵押土地而造成日后处分时出现的房地分离问题,有效地遏制了长久以来实际存在的法律问题,杜绝了日后这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