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老王到宝马4S 店去买车,看中了一台宝马X1,于是交了两万块钱的定金,签了定金合同,约定了一周后提车。老王做事比较谨慎,他寻思了会,要求在定金合同里约定违约金,在老王的强烈要求下销售员在合同中加了一条“如未按时交货支付违约金两万元”。一周后老王去4S店提车,结果发现4S店记错了,给老王运回的是宝马1系,不是老王要的宝马X1,老王本想七夕带着女朋友开车去郊游,看到这一幕,老王暴跳如雷,要求4S店按合同约定给6万元了事,结果4S店只愿意退两万定金。老王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4S店退还双倍定金4万元和违约金2万元,共6万元。最后法院判决4S店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一规定表明了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因为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惩罚性作用,如果并用会加重违约方的责任,对违约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但是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