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向该酒店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据调查,该张凭证是消费者向该酒店预定2015年2月9日的婚宴,预定13桌,预先支付款项3000 元。后出于某种原因,消费者于2015年2月1日左右致电该酒店,取消预定,要求退还预付的款项3000元。双方对事件无异议,仅对涉及的3000元的性质存在争议。消费者认为该款项为预付款;经营者认为该款项为预定婚宴定金。但票据上无“定金”字样。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预先支付性、双重担保性。《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调查,消保委认为消费者预付的款项为定金性质可能性较大,经营者由于疏忽未予写明。消费者要求退还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经营者在接受消费者预定后,为履行该合同做了积极的预备,包括准备了相应的干菜,拒接了其它消费者预定等。消费者取消婚宴,酒店方产生较大损失,依据权责关系,该款项理当为“定金”。希望双方权衡利弊,协商解决。
消保委根据该投诉事项,为酒店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由酒店方退还消费者1200元化解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