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预先行使是指在法定情形下,担保人可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预先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以弥补将来因履行担保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一、保证人追偿权范围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 《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条件
1.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这是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时间要求,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前,保证人不能够行使。
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担保法》第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
3.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保证人追偿权要预先实现,必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其保证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4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即不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形。如果在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因《担保法》规定的免除情形而免除,即使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也没有必要行使预先追偿权。
注意:
1.预先追偿的方式: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只能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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