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定值保险部分理赔中,部分损失赔付后加上残值可能会大于全损时按照保险价值确定的金额。我们仍以承保20台微波炉,每台投保1000元,共计保险金额 20000元为例,该书[21]中假定在运输途中因火灾而受损,在中途处理,该地每台完好价值为3000元,20台共计60000元,按贬值25%处理,得款45000元,损失收回款虽然已经超过了保险金额,但仍应赔付20000×[(60000-45000)÷60000]=5000(元)。笔者同意此损失成数计算方式,但换一种处理方式,按照维修费计算赔款,假定1000元是每台微波炉的出厂价格,那么重置价格也就是1000元每台,此时部分受损可以推定为全损,保险人只须赔付20000元,而相应20台受损的微波炉(处理可得款45000元,当然保险人的销售费用要大于被保险人)归保险人所有。更换所有遭损的零部件,其费用不应超过每台1000元。假定恢复原状的修理费用是每台750元,那么对于每台完好价值为3000元的标的,损失成数为1/4,照此计算的赔付额也是5000元,而全部修理费用为15000元,赔付额只是修理费用的1/3,其原因在于每台市场完好价值为3000元的微波炉只投保了 1000元,投保率为1/3,15000元的维修费只能得到1/3的赔付。因此维修费用的赔付额=损失成数×保险金额,或者损失额(维修总额)×投保率,投保率=保险金额/市场完好价×100%。保险人仅对损失部分给予理赔,部分理赔中超出的并不是受损部分获得了超额赔付,而是未受损部分实际价值高于其约定的保险价值。对于受损部分的赔付并不违反保险补偿原则。约定的保险价值越低于其实际价值,越有可能出现此现象。
附注
[1] 曹守晔 孔祥俊 李明良主编:《金融合同理论与实务·保险合同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第200页。
[2]笔者注:保险补偿原则有三个例外,除了定值保险,还有人身保险、重置成本保险。
[3] 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第一版第180页。
[4] 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第一版第108-109页。
[5] 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第一版第109页。
[6] 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第一版第114页。
[7] 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第一版第114-115页。
[8] 陈欣:《保险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9第38页注1。
[9] 沙银华:《日本经典保险判例评释》,法律出版社 2002.9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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