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5-19 03: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辽宁省司法厅:你厅《关于设立名古屋第一法律事务所大连办事处的请示》(辽司(1998ぉ77号ぉ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司法部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辽宁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设立名古屋第一法律事务所大连办事处的请示》(辽司(1998ぉ77号ぉ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
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国司法
行政部门只受理在本国依法设立的外国
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在华设立办事处的申请,而不受理以在华设立办事处为目的而成立的联合体提出的申请。因此,由日本名古屋第一法律事务所、法丹坂法律事务所、管原哲朗法律事务所设立的“名古屋·法丹坂·管原三法律事务所”不能成为申请主体。如上述三家法律事务所有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愿望,应按规定分别提交申请材料,但不能联合在华设立办事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律师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