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更新时间:2014-05-05 15: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特制定《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摘要: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特制定《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各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五)律师事务所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月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财政主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的35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至“分”。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和青岛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11     短期投资

  4             121     应收帐款

  5             125     坏帐准备

  6             129     其他应收款

  7             131     物料用品

  8             141     待摊费用

  9             151     长期投资

  10            161     固定资产

  11            171     累计折旧

  12            175     固定资产清理

  13            179     在建工程

  14            181     递延资产

  15            191     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负债类

  16            201     短期借款

  17            203     应付帐款

  18            211     应付工资

  19            212     应付福利费

  20            221     应交税金

  21            225     其他应付款

  22            227     预提费用

  23            231     长期借款

  24            251     职业风险基金

  所有者权益类

  25            301     实收资本

  26            311     资本公积

  27            313     盈余公积

  28            317     事业发展基金

  29            321     本年利润

  30            322     利润分配

  损益表

  31            501     业务收入

  32            502     财政补助收入

  33            503     业务支出

  34            511     其他收入

  35            512     其他支出

  36            518     所得税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的库存现金。律师事务所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律师事务所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02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律师事务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律师事务所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律师事务所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按照国家规定允许拥有外币现金和外币存款的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对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1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2.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有价证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和“其他收入”科目(利息部分)。将购入的有价证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21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发生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回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各种款项时,先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实际业务终了,结算业务收入时,再按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对方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又收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结算单位设置明细帐。

  125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提取的坏帐准备。

  2.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129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律师事务所发生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转销或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131 物料用品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库存的材料(如燃料、汽车配件等)和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等)。

  2.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物料用品的实物管理,对于购存备用的各种物料用品以及随购随用或一次大批购用的物料用品,均应设置“物料用品备查登记簿”,按品名、规格、单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结存等情况。

  购入物料用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领用物料用品时,数量较少,金额不大的,直接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通过“待摊费用”摊销,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141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费用,如物料用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固定资产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

  2.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151 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长期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3.股票投资: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为“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债券投资:律师事务所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按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律师事务所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61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的原价。

  2.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各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清查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于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收到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费用作为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自建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固定资产变卖、报废时,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律师事务所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对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进行登记。

  171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年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已经提足折旧而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若因提前报废而未提足折旧的也不再补提折旧。

  3.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175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

  2.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时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1)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所得价款、入库残料价值、确定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价款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179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修建房屋、建筑物等未完固定资产工程的支出。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有关配套工程支出,也作为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一并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

  2.发生各项工程支出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有关科目。

  各项工程完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属于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4.本科目应按建筑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181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律师事务所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91 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溢余);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

  3.盘盈的各种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借记“固定资产”、“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物料用品,盘亏的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毁损的各种物料用品,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物料用品”、“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其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201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备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03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供应单位款项时,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规定预付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实际收到货物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1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资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通过本科目核算。

  2.计算应支付的工资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212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计提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使用时,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221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如所得税、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代交个人所得税等。印花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2.律师事务所计算应交的各种税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律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作相反分录。

  律师事务所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扣交时,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225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应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付利润、代收代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律师事务所代收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提存款项等。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教育附加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上述各项应付及暂收款时,应借记“利润分配”、“银行存款”、“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27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利息支出、租金、保险费等。

  2.预提各项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31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律师事务所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51 职业风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

  2.提取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01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资本、个人投资等。

  2.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投入固定资产时,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311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取得的资本公积。

  2.律师事务所接受的资金捐赠,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本科目。

  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律师事务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313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2.本科目应设置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

  3.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用公益金弥补福利费超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结余。

  317 事业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规定计提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从税后利润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

  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事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结余。

  321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在本年度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业务支出”、“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

  3.年度终了,律师事务所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盈余公积补亏”、“事业发展基金补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律师事务所计算出应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润)”科目。

  4.年度终了,律师事务所将全年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总额,做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5.年终结帐后发现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在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6.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01 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从事各项业务获得的收入。

  2.本科目应设以下明细科目:

  (1)刑事案件收入

  (2)民事案件收入

  (3)经济案件收入

  (4)法律顾问收入

  (5)行政案件收入

  (6)非诉讼案件收入

  (7)法律咨询收入

  (8)其他业务收入

  3.各项业务收入,应在服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作为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或合同的规定合理确认收入。

  4.实现的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业务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02 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的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补助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503 业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教育培训经费、业务招待费、涉外费用,年检注册费、律协会费、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住房公积金计提、物料用品盘亏处理和其他业务支出。

  2.各项业务支出除了规定可以预提或待摊的以外,应于实际发生时记帐。实际支付、分摊和预提各项业务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职业风险基金”等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业务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11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业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投资净收益等其他收益。

  2.其他收入应于收到款项或实际发生时入帐,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12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财务费用、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坏帐损失、罚款支出和损赠支出等。

  2.各项其他支出应于款项支付或发生时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18 所得税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2.律师事务所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会计报表和种类及格式

  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编报期

  会律01表 资产负债表月、年报

  会律02表利润表月、年报

  会律03表利润分配表年报

  资产负债表 会律01表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产行数年初数期末数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行数年初数期末数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1 短期借款 22

  短期投资 2 应付帐款23

  应收帐款 3 应付工资24

  减:坏帐准备4 应付福利费25

  其他应收款5 未交税金26

  物料用品6 其他应付款27

  待摊费用7 预提费用28

  待处理流动资8 一年内到期的29

  产净损失 长期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长9 其他流动负债30

  期债券投资 流动负债合计 31

  其他流动资产10 长期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11 长期借款32

  长期投资 职业风险基金33

  长期投资12 其他长期负债34

  固定资产 长期负债合计35

  固定资产原价13 所有者权益

  减:累计折旧14 实收资本36

  固定资产净值15 资本公积37

  固定资产清理16 盈余公积38

  在建工程17 事业发展基金39

  待处理固定资产18 未分配利润40

  净损失 所有者权益合计41

  固定资产合计19

  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20

  资产总计21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合计42

  补充材料:1.律师事务所年末      人,其中:专职律师   人;

  离退休律师   人。

  2.国资所年末在编人员    人。

  利润表

  会律02表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行数本期数本年累计数

  一、业务收入及财政补助收入1

  1.业务收入 2

  (1)刑事案件收入3

  (2)民事案件收入4

  (3)经济案件收入5

  (4)法律顾问收入6

  (5)行政案件收入7

  (6)非诉讼案件收入8

  (7)法律咨询收入9

  (8)其他业务收入10

  2.财政补助收入11

  (1)12

  (2)13

  二、业务支出14

  三、业务净收入15

  加:其他收入16

  减:其他支出17

  四、利润总额18

  减:所得税19

  五、净利润20

  负责人:         会计主管:          制表:

  利润分配表

  会律03表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项目行次本年实际数

  1 净利润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上年利润调整

  2 可供分配的利润

  加:盈余公积补亏

  事业发展基金补亏

  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

  应付利润

  未分配利润(未弥补亏损以“-号” 表示)

  负责人:           会计主管:       制表:

  五、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律师事务所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年“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帐款”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因承办各种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

  4.“坏帐准备”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5.“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和暂付的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物料用品”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期末库存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本项目应根据“物料用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律师事务所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9.“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长期投资”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1.“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一”号填列。

  13.“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修建房屋、建筑物等期末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应付帐款”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

  17.“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应以“-”号表示。

  18.“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应以“-”号表示。

  19.“未交税金”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了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已经预提担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2.“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职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职业风险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

  2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资本公积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事业发展基金”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计提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事业发展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31.“补充资料”各项目应据实填列。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律师事务所在月份、年度内实现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应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到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从事各项业务获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配填列。

  2.“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数额填列。

  3.“业务支出”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此之外业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的年终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7.“所得税”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律师事务所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本表“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净利润”项目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利润表”的“净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

  3.“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4.“事业发展基金补亏”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的亏损。

  5.“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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