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常见问题

更新时间:2015-02-04 13: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结构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实行“三方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由“三方”组成?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处理劳动关系三方原则决定的。

  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我国也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对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因此从《劳动法》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优点是可以在争议处理时博采众长,方便多方协调,这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尤为重要。比如,劳动行政部门参与可以协调各方面利益;工会的参与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方面代表参与。有利于雇主一方的利益。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什么是单数?

  鉴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权利义务相同,而法律又规定,仲裁委员会做决定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哪些职责?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7.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里的“市”是指地级市。此条是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既可以决定在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决定在市、县分级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即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所辖的区和县分别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直辖市可以不分别在每个区和县设立,而是在整个市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个辖区,分别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不按市辖区、县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产生主任及其委员?

  按照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9.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的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为常设机构,但其人员以兼职为主,不是常年集中固定办公,故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一权力机构服务,负责日常接待、受理案件、准备仲裁的工作。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因而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部门。除了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外,也担任着劳动法律、法规的研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咨询、调研,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等工作。这样设置,可以充分利用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优势,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对劳资纠纷的宏观把握,进而根据劳动关系的运行态势进行决策。

  1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具有哪些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职责: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聘任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五)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1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

  所谓的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是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而实施的一项旨在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建设的具体活动。设立劳动仲裁院是实现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主要形式。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裁审程序、机构设置、经费来源及使用、职能发挥等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从本世纪开始,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率先成立了劳动仲裁院,走出了一条将劳动仲裁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相分离可行之路。这一做法得到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充分肯定,在全国范围组织了试点,并进而予以推广。目前,全国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全国共建劳动争议仲裁院近400家。

  12.什么是劳动仲裁院?

  劳动仲裁院是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改革的产物,一般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从职责上看,它在很大程度上履行了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其主要职责应包括:承办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和交办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与处理工作;按照上级仲裁委员会的指令承办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文书与档案及印鉴管理等日常工作。

  13.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什么时候成立?管辖范围是什么?

  经省编办批准,2009年7月在原省人事厅仲裁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劳动人事仲裁院,核定编制11人,设立综合立案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科和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科,将原省人事厅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原劳动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的案件处理职能统一到新成立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并对原两部门进行整合。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中直、省直单位和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在昌企业和中央、省属事业单位;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跨省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成立并正式运转在全国尚属第一家。

  14.什么是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所谓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影

  响较大的案件。所谓疑难案件,是指案件的处理依据不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的案件。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重大、疑难案件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处理。这样做,有利于总结仲裁审理的经验。解决仲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作用,从而在避免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化解群体性纠纷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敏感的群体性劳资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面集体讨论,更容易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从而促进劳资双方增进了解,尽快达成和解协议。

  15.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非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的仲裁员。

  16.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3年的。

  与过去相关规定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比如,将曾任审判员的人员纳入仲裁员聘任人选,将劳动行政部门中的聘任人选应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3年以上提高到5年以上,对专家学者的职称和律师执业年限提出了要求。这些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素质,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大了对仲裁员的监督力度。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17.为什么要建立仲裁员名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之所以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设仲裁员名册,是为了方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不同专业方向制作仲裁员名册。

  18.如何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

  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参加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其认定的有关单位所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培训,并参加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资格考试。

  申请仲裁员资格者,经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填写《劳动仲裁员资格申报表》,报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格由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省级以下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19.如何管理《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20.如何聘任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仲裁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仲裁员资格,可由仲裁委员会聘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21.兼职仲裁员有哪些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22.如何掌握配备专兼职劳动仲裁员的比例?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确定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的比例,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4。

  23.仲裁员有哪些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仲裁员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有权询问证人,有权进行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四)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审查申诉人的申诉与撤诉请求;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八)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24.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有无办案补助费?

  有的。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办案补助,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25.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聘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请仲裁员后,还应对其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聘:

  (一)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二)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收回《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仲裁委员会委员离任后,其仲裁员资格即行消失。被聘任为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并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仲裁员未按规定参加定期考核或经定期考核不合格的,由其所在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由其资格认定单位取消仲裁员资格。

  (四)取得仲裁员资格后3年内,如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虽被聘任但每年参加办案少于二次者,由其资格认定单位取消仲裁员资格,被聘任的仲裁员,由其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26.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27.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

  28.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亦称地区管辖,是指按空间范围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地域管辖,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就属于地域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基本是一致的,这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争议。

  29.什么是特别地域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特殊形式。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就是一般地域管辖,它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的。特别地域管辖则是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就属于特别地域管辖。因为这是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

  30.什么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31.什么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32.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就是说,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管辖。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3.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允许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本意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纠纷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适用一般的民商事仲裁。与此不同,我国劳动争议是不允许协议管辖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的管理制度,双方当事人不能够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34.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是否要改变管辖权?

  不需要。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35.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实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的一项管理制度,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仿效这一管辖模式,实行级别管辖。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三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在本省(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36.什么是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本意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管辖也存在移送管辖情形。劳动争议仲裁的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7.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移送案件?

  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38.什么叫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的管辖也存在指定管辖情形。劳动争议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决定由某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的一项制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案件,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这就是指定管辖。

  39.当事人如何提出管辖异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40.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谁来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41.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怎样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当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按此办理。这样既是地域管辖原则在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中的体现.也是我国主权原则的体现。

  42.什么机构负责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3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该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协调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根据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32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应及时受理,不能拖延或者拒绝受理。

  (二)依法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及时依法协调处理争议。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3—10名,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者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未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的,协调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定《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执行。

  (六)统计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必要时向政府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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