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广告业务的条件,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领取营业证照后,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1.广告经营的种类,按照广告媒介形式的区别,可以分为经营印刷品广告,如报纸广告、杂志广告等;经营电子广告,如电视广告、广播广告、电影广告等;经营户外广告,如路牌广告、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等;经营其它形式的广告,如展览会广告、体育比赛现场广告等。
按照是否含有涉外因素,广告经营可以分为经营国内广告、外商来华广告、出口广告。
按照广告内容的不同,广告经营可以分为经营商品广告,又可具体细分为经营电子产品广告、石油产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等;经营服务业广告,如旅游业广告、金融业广告等。
按照广告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咨询五个基本类别。
广告设计,是指广告经营者根据广告主(出资做广告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广告目标要求,对准备发布的广告信息如何进行表现进行创意构思,编排组合广告创意构思的表现方式和方法,直至创作出可供制作的广告图洋、图表、样品等整个活动的全过程。
广告制作是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出可供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作品的活动。
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
广告咨询是指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或其它广告经营者就特定的广告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预测、调查、分析评价、测定广告效果等的活动。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论经营何种类别的广告,采取哪种方式经营,都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申请登记时,明确说明申请经营的广告种类和方式,以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审核。
2.广告经营登记条件
广告经营登记条件因申请者、申请设立的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申请经营的项目等的不同,应当具备的条件而各不相同。现行的有关广告经营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广告经营者的登记条件。
(1)广告企业法人
申请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具备国家企业法人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条件;第二,具备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规定的开办企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即是开办广告企业法人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page]
《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开办广告企业业法人应当具备的专业条件是:
①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②有熟悉厂“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③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④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2)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指的是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并利用本身拥有的大众传播媒介主要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由于这些单位主要是利用本身拥有的传播媒介从事广告发布业务,所以一般称之为广告媒介单位。
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的单位申请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具备国家有关企业登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第二,具备《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专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即是事业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
《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专业条件是:
①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其中以报刊和图书为广告发布手段的,根据1990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报社、期刊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该报刊和图书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即为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标志为CNxx一xxx)在全国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和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出版的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图书。
②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③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3)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申请从事广告个体经营,申请者应当具备两方面的条件:第一,具备国家管理城乡个体工商户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第二,具备《广告管理条例》及其《规定的专业条件》。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例》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条例即是从事个体广告经营的一般条件,这些条件是:
①申请者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②有符合规定的字号或名称;
③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
[page]④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资金。
《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从事广告个体经营应当具备的专业条件是:申请人本人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相关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例》;3.《广告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