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将于今日起正式施行的《解释》规定,明星明知是假药仍为其作代言,将按共犯论处;医院使用假劣药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还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明确了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共犯论处的行为;作出了关于竞合犯罪的规定和对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药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等。
明星明知是假药仍为其作代言,将按共犯论处。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情况时如是表示。
即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对明星代言问题食品的行为,也作了“连带责任”的民事责任处罚规定。专家认为,共犯是指要追究刑事责任,《解释》使得对明星恶意代言的查处上升到了更高层面。
“明知”这个前提很重要
《解释》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熊选国解释,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
至于对行为人“明知”这一前提的认定,熊选国说,因为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首先要知道是假药,然后是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主观的,司法实践中“知道”一般指行为人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而有些行为人不供述,需靠客观证据证明其是“知道”的,所以“应当知道”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违反《解释》规定,为没有批准文号且是处方药的药品代言,那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是“知道的”。
代言假劣药比问题食品处罚重
近几年,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假药的事例不少,如郭德纲代言藏密排油、邓婕代言三鹿奶粉等。我国目前实施的《广告法》中,并没有明确明星代言问题产品该负什么责任。
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新增了“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今日起施行的《解释》中,对明星代言明知是假劣药按共犯论处。[page]
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沈腾介绍,共犯是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帮助其他同谋或参与者完成某项犯罪目的;而连带责任则是对于一项民事赔偿。因此,明星代言假劣药比代言问题食品处罚力度要严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建议,对明星恶意代言的法规上应该包括所有商业广告内容,因此,建议对《广告法》相关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解读
医院用假劣药也要究刑责
《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有关标准的,以销售假药、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里的医疗机构不仅包括正规医院,还包括个体诊所、个体行医者。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百姓最为信赖的地方,这些年也出现了个别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劣药而使用的情况。
突发事件时期将从重处罚
《解释》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熊选国介绍,突发事件时期的药品造假行为不仅危害个体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对整个救灾、抢险等工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对此类行为,如在传染病流行时期,生产、销售用于防控该传染病急需药品的假药劣药;在地震等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事故灾难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止血的假药劣药,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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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驳斥“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
针对境外媒体称“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的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昨日予以驳斥:“通过与英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核实,证明这是虚假报道。”
这一不实报道来自英国《观察家报》等媒体报道的“中国造的假药流入英国引起恐慌”一文。边振甲分析,国内的假药流入国际市场有可能是国外某些厂商跟国内一些不法商贩相互勾结,购买地下工厂生产或是窝点生产的药品;也有可能是国外厂商从化工厂而非正规的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化工原料,运到国外,用化工原料入药做成药品制剂投放市场。
边振甲表示,国家药监局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与各国的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国外的厂商购买中国的药品,应向药品生产企业索取中国的药品自由销售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