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论(一)

更新时间:2019-01-09 09: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论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与国际货币金融实践的发展和要求相比,

  第一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论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与国际货币金融实践的发展和要求相比,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和国际货币金融法理论的发展均相对滞后。本章将以国际货币金融法制的发展趋势为线索,对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国际金融机构等内容作一概括介绍,以明确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基本问题及其发展规律。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概念与渊源

  一、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在内容上,它涉及到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资本跨国流动、国际货币经营机构、关于外汇的兑换与交易、关于各种国际融资交易、关于国际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制度和国际投资法制度的基础。在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离开厂国际货币金融法所形成的秩序,各类国际贸易活动、国际投资活动和各种国际经济活动将难以合理、顺利地进行;而一同所适用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又决定着该国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其他国际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效率。

  严格地说,国际货币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个性质有别但又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其中国际货币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国际货币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国际货币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货币的兑换、流动和汇率方面的法律规则;它构成一国同际货币金融制度的基础,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国际金融法则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之间因跨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资、国际债券融资、国际盼票融资、国际租赁融资等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尽管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此类法律制度往往也可能包含有一定的管制法内容,但它在本质上具有私法性质。

  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又有着内在的联系。简要地说,国际货币法构成国际金融法的基础,而国际金融法则表明了国际货币法的目的和欲规范的交易内容。从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发展来看,一国的国际金融法制度实际上建立在该国所采取的国际货币法制度基础上,在不同国家的国际货币法体系下,其国际支付和国际金融交易将有不同的含义和特点,其国际金融法也将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一国所采取的国际货币法制度又服务于其国际金融法制度,该国际货币法制度或者体现丁其国际贸易支付制度的要求,或者体现厂其国际金融交易制度的要求,或者综合体现了其经常性贸易支付和资本项下交易制度的共同要求。应当说,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的协调发展反映厂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密切联系的客观特征。与其他相关的法律部门相比,国际货币金融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page]

  (1)它具有国际性特征。国际货币金融法调整的是国际性货币金融关系,这就是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主体、交易际的或者交易行为中必含有跨国因素;现代各国所采取的涉外货币金融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国际货币秩序和国际间共同接受的准则的制约,因而在国际间实际上存在着各国涉外货币金融制度相互协调的问题,这使其有别于一般的国内金融法制度;此外,在国际金融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国际协定和国际惯例对于跨国性金融交易的当事人还具有直接适用意义?

  (2)它具有基础性特征。国际货币金融法仅仅调整由国际货币管理活动和国际金融交易活动所直接引起的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它是直接针对国际货币兑换、货币国际流动和国际金融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则,而不调整国际货币金融活动背后的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关系,它实际上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法制和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基础性作用,这使之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相区别。

  (3)它具有实践性特征。国际货币金融法规定的是关于涉外货币管理活动和跨国金融交易活动的规则,它在内容和功能上均具有实践性和技术性特征,它实际上仅仅为一国既定的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投融资政策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工具,其作用在于保障国际经济活动的安全与效率;在近几十年来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国际金融实践在原有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秩序下得到长足的发展,国际金融法已成为创新迭出的重要领域,实践中多将依其运用而形成的金融法律结构称为”金融工具”。

  二、国际金融关系

  在国际货币金融法领域,对于”国际金融”概念的理解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在理论上,学者们对于国际货币管理活动和国际货币关系的认识往往较为一致,均认为国际货币关系是基于国家涉外货币管理活动和国家间的协调而形成的公法关系。但在对于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关系的概念上,学者间则有不尽相同的认识。其中,一些学者认为:金融活动仅仅指为完成货物贸易而支付货款的”金融”活动。 另有些学者认为:金融活动仅仅指除贸易性支付以外的”资金交易活动”,或者说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票据或以抵押以提供资金”的活动。 还有些学者则宅张对金融加以更为抽象的概括,使之可概括上述两类金融活动,他们认为:金融系”货币资金的融通之意,也是货币流通的调节和信用活动的总称”;而”国际金融,是指发生在国际之间的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 。[page]

  笔者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上述第三种观点更能反映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关系的本质内容;但在国际货币金融法领域,对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关系的理解却不能不受到具体国家国际货币法及其他管制法律的制约。事实上,在实行不同的涉外货币制度的国家中,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乃至国际金融法等概念均具有极不相同的含义和内容。

  在实行非外汇管制(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规定的第8条成员国)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国家中,法律往往赋予国际金融交易和国际金融关系以广泛的含义,其交易主体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各类民事主体,而不区分境内外机构和境内外居民,其交易标的可以是本币、外国货币和其他国际储备资产,而不区分经常项下的交易和资本项下的交易,其金融交易活动至少可包括以下几类形式:(1)以国际性货币和黄金为标的的国际现货交易或跨国兑换交易形式;(2)以国际性货币为标的的国际贷款融资交易或债权性融资交易形式,包括各种名目的国际贸易融资;(3)以国际性货币为单位的国际证券融资交易形式,包括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和国际票据融资;(4)以国际性货币为单位的金融资产衍生工具国际交易形式,包括金融期货交易、外汇期权交易、互换交易、远期汇率交易等。在此类国家中,其国际货币金融法不仅包括由国际规范协调的国际货币法制度和国际金融法制度,而且包括旨在规范各类国际金融交易行为的国内法制度;此类国家的货币自由兑换和跨国流转制度实际上建立在其国内较为健全的市场化法律基础上。

  而在实行外汇管制和限制资金跨国流动的国家中,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关系仅具有狭窄的内容,其中有关国际货币兑换和支付的制度、汇率制度、国际贷款制度、国际证券融资制度等均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受限制的内容;而有关国际票据支付、国际票据融资、国际金融资产衍生工具交易等活动实际上不具有合法存在之依据,在此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某些学者所主张的货币保值工具,由国际汇率波动而引起的本币风险实际上无法避免。

  综上所述,国际金融活动是指具有国际因素的货币兑换和流通活动,其中既包括经常项下的外汇兑换与跨国流通,也包括资本项下的国际金融交易行为;国际金融关系则是指由此种国际金融活动而引起的国际性货币兑换关系,交易关系和流通关系,由于不同国家所实行的涉外货币制度对其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关系的范围、深度和内容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对于具体国家的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关系之内涵和外延,应当以其涉外货币法为基础作不同的理解。[page]

  三、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是指国际货币金融法所借以表现的形式。从目前国际间的实践来看,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其中前两种为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国际渊源,后一种为其国内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与国际协定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国际间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条约与协定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以下简称《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亚洲开发银行协定》、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等,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在国际货币法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它被认为是维系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之一。除上述国际条约与协定外,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制定的某些规则、决议或规范性文件也依其性质被认为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国际渊源,此类规范性文件往往对于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具有解释意义。总的来说,国际货币金融法制中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仍有待于发展,其中相当一部分实际上仅起到协调和引导成员国涉外货币金融制度的作用,但某些国际条约对于成员国国际金融关系的当事人也具有直接适用意义。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国际渊源,从目前国际金融的实践来看,规范国际金融交易的主要行为规则是国际金融惯例,其作用极为重要。目前国际间被比较普遍接受的国际金融惯例主要包括由世界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通则》概括的国际贷款合同惯例,由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概括的国际信贷惯例,国际融资实践中依意思自治原则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贷款协议共同条款,在国际证券市场实践中被广泛接受的利息规则,各主要国际金融市场上被普遍采用的市场规则等等。应当说,目前在国际金融惯例的适用上,各国法律所普遍确认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理论上说,国际金融实践所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实际上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以具体的合同条款加以确认的;但从实践来看,国际融资的供求关系和跨国特征往往又决定了接受此类惯例实质上是实现国际融资的前提,这些均使得国际金融法实践具有了复杂性质与合同性质。

  (三)国内法律

  除上述之外,各国关于国际货币金融的国内法也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渊源。由于对于国际货币的管理实质上为国家行为,各国基于主权原则对于涉外货币关系的法律调整均采取国内法形式和强行法形式,有关的国际货币条约仅对成员国政府具有协调和约束作用;而国际金融活动则是一种跨国性的金融交易行为,对于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调整首先要涉及当事人本国法的适用,在有关的国际协定或国际惯例适用时也要考虑到相关国家国内法的限制性制度。各国关于国际货币金融的国内法通常包括涉外货币兑换和跨国流动的制度、汇率制度、财政货币政策、关于涉外货币金融机构和监管的制度、关于外汇和黄金国际交易的制度、国际信贷融资法制、国际证券融资法制、关于涉外金融资产衍生工具的交易法制等。其中,多数发达国家的此类法律制度采取民商法形式或市场化规则形式,并且对国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活动不作性质有别的规定。而许多发展中国家不仅对于外汇兑换流通制度、汇率制度采取管制法形式,而且对于国际贸易融资制度、国际信贷融资制度和国际证券融资制度也都采取管制法的形式,相关的民商法规则不甚发展,并且通常对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法律采取有别于国内法制的特别法形式。[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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