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

更新时间:2016-03-10 14: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合作经营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一种契约式合营方式。在国际合作经营中,通常由外国合营者提供资金、设备、特需材料、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当地的合营者提供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厂房和其它基建设施、劳力等。

  合资经营(Jointventute)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经济合作形式,也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合资经营根据投资者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国际合资经营和国内合资经营两种。下面主要讨论国际合资经营。合资经营的英文原义是“共同冒险”,即合营各方共同从事一项冒险活动,投资有风险,盈亏难以预料,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合资经营有两种方式,股权式经营方式和契约式经营方式。前者指合营各方以股份方式投资,以货币计算各方投资的股权和比例,并按股权和比例分担盈亏;后者不以投资的多少作为依据,而是以合同方式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和盈亏的分担。按照我国的习惯,称股权式经营方式为合资经营,称契约式经营方式为合作经营,下面所提及的合资经营,专指股权式经营方式。

  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兴办的地点,由合营者共同协商决定,一般选择在台营者中的一方所在国家或地区,但也可以选择在第三方的其他国家。例如我国不但在国内兴办了许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同时还在国外与当地投资者合作兴办了一些合资企业,并开始出现与国外投资者合作在第三国兴办合资企业的情况。

  一、国际合资经营

  1.合资经营的概念

  合资经营是由投资各方实行股权式的合营,由投资各方共同商定注册资本和投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各方的权益由出资比例决定,按出贤比例分配盈余或承担经营亏损。合营各方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厂房、机器设备、生产原料、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作为股本。合资经营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具有法人的地位。合资经营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投资各方共同商定,为了鼓励合资经营和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利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关于合资经营的法律,确立了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我国于1979年7月首次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  例》,规定了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中外合资企业在组织形式和经营自主权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中方的投资者不能是个人,只能是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责任制。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由他方但任副董事长。

  (3)合营企业的法律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固定的,股份不得随意转让,特殊情况需要转让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只限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债务负责,按股权比例承担责任。

  (4)合资企业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董事会有权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如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规划、劳动工资计划、利润分配、收支的预算和决算、人事任免和职工的聘用和解雇等。

  (5)对进出口业务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合营企业有权从国内或国际市场直接购买本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设备以及零部作、配套件,产品可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所享有的各种自主权,使企业在供、产、销各个方面都能同国际市场保持密切联系,实现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适应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

  2.合资经营中的技术作价入股

  合资经营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个重要形式,具体表现为合资经营各方以技术作价入股。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中,当外国投资者以专利技术使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和商标权作价入股时,如何评定它们的价格,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估价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掌握技术情报,正确评估技术的效果。

  作为投资的技术,必须是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对外商用作投资股金的各种类型技术,应事先调查这些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程度,如果是专利技术,要通过专利文献的检索查明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专利期限何时届满,弄清技术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有多少企业已获此项专利技术的使用许可。如果是专有技术,应了解其扩散程度。此外,对技术在生产中实施后产生的效果应作出一个正确的评价,包括技术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市场销售预测等。只有对技术进行充分、全面的综合性评价,才可能对入股技术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要防止技术估价偏高,自为这不仅扩大了外商的股本,而且使外商在整个合营期内多分利润,损害中方利益。

  (2)注意技术资本化后的技术贬值。

  技术作价入股,有利也有弊。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商将其拥有的技术作价投资入股,企业在投产之初就不必支付技术转让费用,即可获得所需要的技术,这对企业是有利的,同时外商作价入股技术的补偿只能通过分红来进行,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外商投入的技术就得不到补偿,这样就迫使外商必须自始至终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别是关心技术的实施效果。

  技术作价入股的不利之处在于,技术以资本方式入股,这种资本化实际上使技术的价值固定了,但技术是不断老比的,它的价值会随时间推移逐渐减少和消失。现代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技术更新换代加快,一项引进技术可能在使用几年后便被淘汰。而一旦该技术作价入股,在整个合资经营的十年或更长的期限内,它都要求按其最初确定的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外商从技术作价入股所获得收益往往大大超过该技术以许可方式转让所获得的收益。同时,外商将其技术作价入股,很容易形成对企业技术上的长期控制,这对中方是不利的。正因为如此,世界上有些国家对技术资本化进行限制,甚至明令禁止。如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国对技术作价入股有比例限制,而印度、哥伦比亚则不允许以技术作为投资。我国目前尚未限制采用技术资本化方式引进技术,《中外合资经营法》也明确规定合资各方可用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出资。

  中方在与外商签订合资经营合同时,应充分注意技术资本化后的技术贬值现象,为了减小和消除技术贬值的影响,中方应在技术作价时考虑合资经营年限的长短,提出较为合理的价格。中方还可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外商在台营期内必须不断对入股技术进行改进或更新,确保企业技术的先进性,并无偿提供给合营企业使用。

  二、国际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CotractuaIJointVentute)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一种契约式合营方式。在国际合作经营中,通常由外国合营者提供资金、设备、特需材料、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当地的合营者提供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厂房和其它基建设施、劳力等。合作经营企业可由合营的一方负责经营,也可由双方或多方共同负责经营。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均通过协议或合同加以规定,合作经营企业不以货币计算股权,不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而是按合同规定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可按产品分成、收入分成或利润分成三种方式分配。合作经营有一定的期限,期限长短由各方商定后在合同中规定。期限届满后,合作经营企业即属于所在国合营者所有,剩余资产不再按比例分配。

  在合作经营中,对投资各方所提供的设备、技术、土地、厂房等各种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一般要求作出各方同意的价格,但这种作价只是作为分配利润和偿还合营者投资资本的参考。有的合作经营企业,为了避开对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困难的障碍,在合同中并不注明各方投入项目的价格,而只注明每个项目的内容、规格和数量等。合作经营的利益分配原则,主要是使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满前能回收其投资,并得到合理的收益。通常可以通过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从每年提取的折旧费中偿还外国合营者当年应收回的投资资本和利息,并列入成本摊销,然后再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当外国经营者通过折旧收回其投资时,则其在合作经营所有项目年的财产归中国合营者所有,如不能如期收回其投资,可按合同规定办理清算,或经各方同意,申请延长合作期限。以保证盈利达到要求。

  三、国际合资经营与国际合作经营的比较

  国际合资经营与国际合作经营有相同之处,不论哪一种方式,合营的各方都要对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它们的投资目的也基本一致,因而都要考虑投资项目的利润水平。投资的安全保障,以及东道国投资地区的投资环境。它们的不同之处是在法律依据、组织形式,利润分配、债务负担等方面。

  1.组织形式

  合资经营必须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由各方共同组成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合作经营方式可以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买体,也可以不组成这种实体,而以合营各方各自的法人身份进行合作,企业可委托一方管理,也可共同管理。

  2.投资方式

  合资经营必须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其中必须有各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投资;合作经营如不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的,则不需要共同的注册资本,现金投资一般都由外商提供,本地合作者可以不用现金出资。

  3.利润分享和风险承担

  合资经营按各方出资的股份比例,分配盈余或承担经营亏损。合作经营不采用股权方式,而完全按合同规定来分配收益或承担亏损。这是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的主要区别。

  4.投资的回收

  合资经营各方的投资从企业的盈利分配中逐步收回。合作经营允许国外投资者用提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摊入成本的方式收回投资。

  5.剩余财产的处理

  合同期满后,合资经营企业应对其资产进行情算,并按各方的股权比例分配企业的剩余财产。而合作经营期满时,一般对资产不进行清算,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归当地合作者所有,因为外商在合作过程中已将其投资逐年收回,并获得了一定的利润。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合作经营方式比合资经营方式具有较多的灵活性,这主要表现在组织形式、收益分配方法和企业各方责、权、利的承担和分享都由合同来规定。

  四、国际合资经营和国际合作经营的作用

  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对合营各方都有好处。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可以开拓新的市场,为其过剩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寻找出路,并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或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的竞争能力,获得更大的利润,同时可以得到税收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优惠待遇。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是引进技术、吸收外资的主要途径之一,不仅可以直接利用外资补充本国建设资金不足,同时外商作为投资提供技术和设备,也节省了本国的外汇;引入的先进技术可以填补国内的一些空白,有效地促进本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有助于训练和培养本国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扩大本国劳动力的就业面;可以利用外国投资者的国际销售渠道,扩大商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增加本国的外汇收入。

  我国改革开放十多年来。尤其是近两年多来,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十分迅猛,截止1993年底,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17.4万个,协议外资金额2172.16亿美元,实际投入外资金额600.42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额已占全国进出口额的1/3。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来华投资办厂。据1994年5月的统计,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达10.7万户,中外合作企业2.55万户,外商独资企业3.4万户。它们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忽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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