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对之加以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又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两种。
(一)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的概念
一份信用证上除了有开证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外,还有另一家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这样的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保兑行对信用证所负担的责任与信用证开证行所负担的责任相当。即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因此,保兑的信用证的特点是:
(1)有开证行和保兑行双重确定的付款承诺。
(2)保兑行的确定的付款承诺。
2、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具体做法是:
(1)开证行在给通知行的信用证通知书中授权另一家银行(通知行)在信用证上加保。如:
□without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if requested by the Beneficiary
(2)通知行用加批注等的方法,表明保证兑付或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并签字。例如: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 We hereby added out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此系由我行加保的信用证。我行因此给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二)不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是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保的信用证。即便开证行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保,如果该银行不愿意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则被通知的信用证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通知行在给受益人的信用证通知中一般会写上:
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 (这是上述银行所开信用证的通知,我行只通知而不加保证。)
不保兑信用证的特点是:只有开证行一重确定的付款责任。
(三)沉默保兑
沉默保兑指的是虽然开证行并未授权指定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而指定银行加具了它的保兑的情况。
这种保兑代表了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协议,仅对受益人和保兑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