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不法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欺骗受益人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的目的.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不法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传却没有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三)软条款诈骗;软条款诈骗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
(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欺诈分子不经开证行而直接面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的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其出运货物。
(五)假的检证书诈骗;欺诈分子以申请人代表的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走。
(六)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诈骗;欺诈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
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有效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对开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欺诈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八)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此外,卖方为了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要求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使单证相符,顺利结汇,并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九)空头提单诈骗;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一种欺诈方式,所谓的空头提单诈骗就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信用证规定的量,而诈骗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单同其它单据一并交给银行议付,待收到款后便逃之天天。而开证申请人付了款,却收不到或收不足货物而只能“望单兴叹”。
(原标题:信用证欺诈常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