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转让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16-08-22 14: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船舶转让产生什么法律后果?留置的船舶被依法扣押的,留置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影响?船舶抵押权人行使拍卖船舶权利应当通过何种程序?哪些船舶可以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相关问题解答请详细阅读下文。

  1、留置的船舶被依法扣押的,留置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影响?

  答:造船人或者修船人对船舶行使留置权后,海事法院依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留置权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2、船舶转让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船舶经合法转让后,除非因船舶优先权,对原船舶所有人主张权利的人不得申请扣押船舶;但是此处的合法转让不包括经海事法院司法拍卖后船舶的转让。

  3、船舶抵押权人行使拍卖船舶权利应当通过何种程序?

  答:船舶抵押权人根据《海商法》第11条的规定要求拍卖船舶的,应当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4、如何理解《海商法》第212条规定的“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

  答:《海商法》第212条规定的“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因同一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同一航次中,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发生的或者相互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数个事故,即使时间上相隔很短,也属于两个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责任人须承担相当于两个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

  5、哪些船舶可以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答:除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和未满20总吨的小型船艇外,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属于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

  20总吨以上不满300总吨从事我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属于责任限制船舶,但其责任限额根据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6、共有的船舶可否设定抵押权?

  答:船舶共有人就共同共有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但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应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7、2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如何适用法律?受害方能否依照《海商法》的规定主张船舶优先权?

  答:《海商法》调整的船舶不包括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20总吨以下的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受害方不能依照《海商法》的规定主张船舶优先权。

  20总吨以下的船舶与海船发生碰撞造成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可以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主张船舶优先权。

  8、如何确定海事纠纷案件的鉴定机关?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纠纷案件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鉴定的,参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6条关于船舶碰撞案件鉴定的规定。但鉴定机构应为法院确定的鉴定人名册上载明的机构。

  9、什么人可以提起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诉讼?

  答:伤残者本人和死亡者的遗产继承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伤亡者所在单位可以支持伤残者及死亡者遗产继承人起诉。赔偿费应赔付给伤残者本人、死者遗产继承人。因侵权引起的海上人身伤亡赔偿不受船员劳务合同的约束,劳务派出单位不能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为由截留对外获得的人身伤亡赔偿费。但是,伤亡者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处理伤亡事故所垫付的费用,可从赔偿费中返还。

  10、计算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的依据和方法是什么?

  答:计算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我国《海商法》第210条第1款第1、2、3项的规定,按一次事故一个限额,船舶吨位分五档并以计算单位来计算。譬如,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若要计算成人民币,可先将计算单位(即特别提款权)折算成国际流通货币,然后再按我国外汇主管机关公布的外汇与人民币的汇率进行折算。人身伤亡赔偿数额特别巨大,依照该法第1款第1项规定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我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的计算适用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不满300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3条第1项和第4条的规定。

  11、侵权人如何承担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答:海上人身伤亡侵权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制。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由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互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责任;过错程度相当或者过错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由各自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方可对侵权方提起连带之诉。其中一个侵权人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错的侵权人追偿。

  12、审理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答:审理海上人身伤亡纠纷案件,在程序上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体上应当适用《海商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在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案件时,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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