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有关法律实务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6-08-22 14: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涉外租船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期租船的承租人不具有交通部门发给的运输许可证,其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详细阅读下文关于货物运输有关法律实务问题解答。

  1、涉外租船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

  答:租船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经协商一致订立的,租船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国际公约或者某一国家的法律,应为合法有效。除非该国际公约或者相关法律的适用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原则,不具有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为无效合同。

  3、期租船的承租人不具有交通部门发给的运输许可证,其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期租船人不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期租的船舶承运自己的货物,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该期租船合同是有效的;期租船人将期租的船舶转租,并以承运人(或者出租人)的身份与其他货主或者(转租)承租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或者航次租船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4、谁应当对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承担责任?

  答: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主张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应视不同的情况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1)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因其无单放货行为造成的提单持有人的损失;

  (2)实际承运人实施无单放货行为的,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对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3)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向实际提货的人提起侵权之诉的,实际提货人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5、如何认定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性质?

  答:根据提单的性质,无单放货纠纷即可能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也可能产生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掌握:一般情况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请求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视为违约;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主张权利的,以侵权论。

  6、如何理解《海商法》第50条规定的迟延交付构成的条件?

  答:《海商法》规定的迟延交付仅限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运输期限的情况。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提单的,不能构成迟延交付。

  7、《海商法》规定的迟延交付所致的“经济损失”的含义是什么?

  答:《海商法》规定的迟延交付所致的“经济损失”的含义是:虽然迟延交付没有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仍需承担以下责任:(1)市场差价损失;(2)利息损失;(3)已经实际支付给第三人的违约损失,但应以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承运人可以合理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定。

  8、军用船舶租给地方使用,在运输中发生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答:用于军事的船舶,不属于《海商法》的调整范围。但是军事船舶为商业目的租给非军事单位用于商业运输的,仍应当适用《海商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9、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案件中,是否应适用《海商法》规定的共同海损的规定?

  答:《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应当适用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但发生共同海损纠纷的船舶仅限于《海商法》规定的船舶。

  10、沿海内河运输和非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留置货物有何不同规定?

  答:沿海内河运输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非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依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债务人所有的货物。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不同的法律规定就留置权的行使所作的不同规定。

  11、司法扣押可否构成承运人免责的条件?

  答:因承运人的民事责任引起的司法扣押,不能免除其对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引起的赔偿责任。

  12、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情况下,承运人可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答:承运人预借提单或者倒签提单的情况下,引起提单持有人或者收货人提起赔偿请求,承运人不得援引《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提单不是其本人签发。

  13、如何看待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批注范围?

  答: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在散装货物运输中,货物表面状况是指船方在签发提单时根据通常的观察方法以及通常应具备的知识用肉眼或者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检验方法,仅从外表所能观察到和发现的货物状况。对于货物内在的品质问题,不在此列。

  14、承运人在提单上的批注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批注的,在目的港卸货时,如发现因批注的包装、污渍、渗漏等原因引起货损的,承运人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15、留置的货物如何进行拍卖程序?

  答:承运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对留置的货物进行拍卖的,可以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由海事法院裁定并执行。

  16、承运人不合理行使留置权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得到赔偿?

  答:承运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留置货物超过合理限度的,收货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予以赔偿。

  17、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纠纷中如何承担责任?

  答:多式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时,收货人可以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索赔,也可以向负有责任的区段承运人提出索赔。收货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赔付后,可以向负有责任的区段承运人追偿。

  18、对托运人负责装箱的集装箱货物发生短缺的,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如箱体和封志完好,收货人以承运人交付的货物短缺向承运人索赔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箱体损坏或者封志破坏,箱内货物短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的情节。

  19、收货人未依照《海商法》第81条的规定将货物损坏或者灭失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答: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收货人未在前述期间内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但有证据证明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确实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收货人的索赔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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