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9-01-11 19: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1)合同的标的物与品质条款合同标的物条款,又称品名条款。内容主要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买卖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合同的标的物与品质条款

  合同标的物条款,又称品名条款。内容主要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买卖商品的名称。合同标的物条款没有统一格式,既可以在合同序言中表达,也可以单独列出品名条款。由于合同对标的物名称的描述往往涉及商品的品种、型号、等级,因此,合同标的物的品名应依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为了方便起见,往往把品名条款与品质规格条款合并为一个条款,对标的物作概括性描述。订立标的物条款,应当以商品名称能够表示交易商品为基本原则。内容要求明确、具体,文字要反映标的物的特征。

  品质、规格条款,也即质量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如果合同中质量条款不明确或不清楚,或没有质量条款,即失去索赔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为了减少日后发生争执,在拟定质量条款时,首先应尽可能地把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和质量要求规定详细清楚。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规格首先应当符合合同的要求,对于某些由国家制定了品质标准的商品,如某些药物、食品的进出口,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商品有不同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凭样品确定商品的品质。这种方法是指卖方或买方先交若干个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议定质量和价格,然后由卖方批量交货。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是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买卖,都称为“凭样品交易”。凭样品交易中的样品既可以是卖方提供的,也可以是买方提供的。如果是凭买方样品交易,卖方一般都要求按“对等样品”成交。所谓“对等样品”是指卖方复制的买方提供的样品。对卖方来说,“来样成交”往往有利于提高卖方产品的适应性和竞争性。但为了安全起见,卖方往往都要复制买方提供的样品并交买方确认,然后按样品生产。这样可以避免在交货时因双方对样品品质理解的差异而引发合同纠纷。

[page]  凡是凭样品交易,不论合同中是否注明,卖方以后所交货物的正品的质量都必须与样品相同,包括规格、成分、质地、花样、形状以及其他特征,否则即构成卖方违反合同。对此,买方可拒绝受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凭样品买卖多属品质难以规范化、标准化的货物,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相符,有时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卖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

  ②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大宗商品的买卖,因商品品种和规格的多样性,难以凭样品确定商品的品质。对这类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一般是按一定的规格、等级、标准来确定商品的品质。这种凭规格、等级、标准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方法,通常分别称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和凭标准买卖。

  商品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成份、纯度、含量、性能、强度、拉力、重量、长短、大小、尺寸、粗细等。例如,美国二级黄豆的规格是:重量54磅,水分14%,坏粒3%,开裂粒20%,杂质2%,棕色、黑色燉双色者2%。

  商品的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及长期贸易实践及不同的规格,对同类商品所作的级别分类。例如,我国出口的钨砂可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如果买卖双方商定以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则双方只需在合同中表明货物的等级即可。

  商品的标准是指企业、行业、政府或国际组织将某类货物的规格、等级标准化并以一定书面形式来表明。在国际上,一般有公司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在我国一般实行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种标准。

  ③凭商品的商标或牌号进行交易也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较常使用的方式。凭商标或牌号买卖的商品,一般是那些品质优良、稳定或具有特色,在国际市场上已拥有良好声誉的商品。由于这些商品的商标或牌号特别是某些著名商标或牌号代表了某种固定的规格或商品品质,所以买卖双方只需在合同中规定其牌号或商标,不再需要订明具体标准或提供样品。这种买卖方式在长期建立业务往来的老客户中使用较多。条款中一般把商品的商标或牌号和货物名称写上即可,有时还应写上哪种规格,因为有时同一商标或牌号的商品为适应不同市场的需要,在某些性能上有所差异,或来自不同产地,规格稍有不同,所以注明何种规格更为稳妥。

  ④凭说明书[page]

  在进出口一些机电、仪器等产品及成套设备时,由于其结构和性能复杂,安装、使用、维修都有一定操作规程,不能以几项简单的指标或凭样品来表明其品质的全貌,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以说明书详细说明其构造、性能、用材及使用方法等,必要时并辅以图样或照片等。因此,在凭说明书买卖时,说明书必须能够足够详细地规定各项技术指标和规格,以便于确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同时应规定品质保证条款。根据该条款,卖方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其所出售的货物品质符合说明书上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在保证期内如发生货物品质与说明书不符,则有权提出索赔或退货,如果超过保证期,卖方则不再承担上述保证。

  (2)数量条款

  所谓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货物重量、个数、长度、体积、面积、容积以及成分百分率等。从内容上看,数量可分为数和量两部分。数即指绝对数字,量则指计量单位。

  数量条款应具体规定商品的数量。但是,由于商品属性等若干因素的影响,对于成交数量较大,计量不易精确的商品,或因自然条件运输条件限制,卖方交货数量难以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如矿产品、大宗农副产品等的交货数量往往难以与合同中确定的数量相符。为防止纠纷发生,双方当事人在数量条款中通常约定机动幅度。卖方只要在机动幅度内交货,视为如实履行交货义务。约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式有如下几种:①规定“溢短装条款”。所谓溢短装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卖方可按一定的机动幅度比合同规定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规定。例如,合同规定:“中国大米1000公吨,卖方可多交或少交5%”。在这个幅度内多交还是少交一般由卖方决定。但在有的情况下如买方负责派船装运,也可以规定由买方根据所租船舶的载重能力确定。②在合同中规定“约”量。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前加一“约”字,表明货物数量为大约数量,如“大同煤约5000公吨”。应注意的是,国际上对“约”数没有统一的解释。有的解释为2.5%,还有的解释为5%。但根据国际惯例,“约”或“大约”应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包装条款

  包装分为两类,一类是运输包装,其目的是保护商品品质和数量,便于运输、装卸和储存。另一类是销售包装,具有保护商品、便于保管、储存、美化、宣传商品的作用。[page]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当规定如下内容: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包装材料和运输标志。

  包装方式应根据双方协商条件予以确定。对于长期交往的客商,对包装方式已经取得共同的认识,或形成传统包装方式,可以采用概括性规定方式。除此之外,包装方式应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

  包装费通常包括在货价内。如果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其超出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费用及支付办法。

  包装材料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运输方式,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依国际贸易习惯做法,运输标志通常由卖方决定。如果买方要求使用自己指定的运输标志,应在合同中规定标志的内容和式样,规定买方指定运输标志的内容和式样的时间。

  (4)价格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包括单价和总价两项内容。单价主要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名称和国际贸易术语。为了明确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应当协商选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变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在合同中订好价格条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①明确计价货币的名称,如美元,日元,人民币元;法国法郎,瑞士法郎等;②贸易术语的选择要准确、完整,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相一致。因为贸易术语不但代表货物的价格构成,而且确定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当事人因合同而发生纠纷时,处理机构通常先以合同的价格术语的选择确定合同的性质,然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③国际上有三种国际惯例对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它们是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的《华沙—牛津规则》,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订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它们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为了避免理解上的分歧,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适用哪一个惯例。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对外贸易合同大都采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5)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应订明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装运通知以及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装运时间,是指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时间。装运时间在合同中不做具体日期规定,只规定在某一段时间内。装运港和目的港在一般情况下分别各规定一个,有时按照业务需要,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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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批装运和转船。分批装运是指一批成交的货物分批分次装运。转船是没有直达船只或者一时尚没有合适的船舶运输时,需要中途港口转运。

  装船通知,按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以前,一般是30天到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

  滞期、速遣条款。它适用于大宗商品交易租船运输的买卖合同,装运条款的组成部分规定于合同之中,成为约束对方当事人,使其按照合同规定完成装卸任务的一个重要内容。滞期,指的就是承租人在租船期间,由于装卸货物不能按租船约定的时间完成装卸任务,致使船舶在港停泊时间延长和航次时间延长,从而增加港口费用以及支付延长航次时间的补偿,这种费用称为滞期费用。速遣,指的是由于租船人提前完成了合同规定的装卸任务,使船方能提前投入第二个航次的营运。为了奖励租船人缩短租船时间和支付租船人为了加速装卸而付出的开支,船舶方为此而支付的奖金就是通常所说的速遣费。

  (6)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期限等。投保人、保险责任与保险费用的负担往往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所决定,如FOB合同中,买方自行投保,自负费用,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关于保险险别和保险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

  有关保险险别。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只投保平安险,也可以加保水渍险、战争险或罢工险,或者投保一切险。如“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一切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平安险和战争险”等。

  有关保险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保险期限,如约定延长目的港保险期限的:“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险,包括目的港90天期限”;或约定保险责任延长到内陆最后目的地:“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险,保险责任到××(内陆地名)为止。”

  按CFR或FOB价格条件成交,保险由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的,卖方在替买方投保后,应把保单及时交给买方,以便买方日后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条款可以规定如下:“保险由买方委托卖方按发票金额的××%代为投保××险,保险费由买方负担。”[page]

  (7)支付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等。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主要是货币和汇票。货币用于计价、结算和支付。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要承担一定的汇率风险。为避免汇率风险,通常在支付条款中规定货币保值条款。保值条款是规定合同使用的货币如果发生贬值,应作相应调整的条款。货币保值条款有黄金保值条款,汇率保值条款等。汇票是出票人以书面命令受票人,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受款人的凭证。在货物买卖中,出票人通常为出口商。受票人通常是进口商或进口商指定银行。受款人通常是出口人或出口人指定的银行。汇票在国际贸易中具有结算和支付作用。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汇付方式是进口商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将货款汇交出口商的支付方式。托收方式是出口商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方式。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支付方式,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凭证。信用证方式由银行承担保证付款和提交货物所有权单据的责任,属银行信用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不但涉及利息问题,而且对买卖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关系。在实践中,按交货(交单)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预付款是指在交货或交单前即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即期付款是指在交货或交单时付款,延期付款是指在交货或交单后的规定时间付款或分期付款。

  国际货物买卖的付款地点,通常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

  (8)商品检验条款

  在对外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方式和标准、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复验期,复验机构与复验地点、检验权和复验权等。

  检验权是指买方最后检验和鉴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权利。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有三种做法:第一,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由合同双方确定,货物在装船前进行品质的检验和数量的核定,并以装船口岸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和重量证书作为最后依据。第二,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即在合同中规定,货物的品质、重量在目的港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证明,作为货物品质、重量的最后依据。第三,以装运港的检验证明为卖方结汇的凭证。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验权。[page]

  检验机构。商品检验在国际上主要分为三种:在外国是商品检验局;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办的公证行或公证人;生产、制造厂商或使用者的检验部门。

  商品检验证。是由有关商检机构所出具的商品的品质、重量及包装的证明。由于货物品质特性不同,其检验证书也是各种各样。如品质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等。

  检验标准。一般掌握的原则是,凡我方出口的商品,应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按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执行。我方进口的商品,一般按生产国的标准或由双方商定的检验标准,也可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进行检验。

  (9)索赔条款

  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包括异议索赔和罚金条款。索赔是对方当事人在遭受损失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请求;理赔是违约方对受害方赔偿的要求所做的受理或处理。索赔条款既可以只订异议索赔,也可以同时并用罚金。

  索赔条款主要由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的通知办法,索赔方式及赔付金额等组成。索赔依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种。索赔期限一般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30天或40天,易腐的货物可以短些,机械设备等则可以长些,一般为货到后60天或60天以上。索赔的方式即异议索赔和罚金两种。

  (10)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订约时不能预见,订约后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卖方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买方无权要求赔偿,买方可以免除责任。因此此条又称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事件可以采用概括式,也可以采取列举式,国外合同大多采取列举式,具体写明应当适用的场合。近年来有越来越扩大的趋势,从天灾、战争扩大到政府管制、罢工、关厂等。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卖方不能交货或迟延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应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并应向买方提交由事件发生地点的政府主管当局签发的证明书。不可抗力条款可以表述为:“不可抗力:如果由于战争、洪水、水灾、暴风雨、雪灾或其它卖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或进行装船,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在15天内向买方提交证明发生此种或此类事故的证明书。”或者表述为:“不可抗力:如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卖方不承担延迟交货或者不交货的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信送交买方一份由政府当局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不可抗力事故如持续一个月以上,卖方有权撤销本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不得作为不可抗力事故。”[page]

  此外,不可抗力条款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事故而言的,对于在缔结合同时已经存在的原因不能包括在不可抗力范围之内,否则就有在订约时就不打算履约之嫌。

  (1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它是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订立仲裁条款,当发生合同争议后,当事人也可以用仲裁协议方式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及裁决效力等。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陷阱与防范

  (1)以FOB条款合同范本为例

  陷阱①:合同中的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条款中品名不准、规格不清。

  防范:品名不得随意填写,要根据国际标准或同行业习惯性叫法完整的填写。规格应写明以何种型号或标准为准,最好将该标准颁布或出版的年代和版本也写上。

  陷阱②:在包装条款中,包装填写太笼统。

  防范:除有本条的规定外,还应订明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每件包含商品数量、包装尺寸、费用、性质、标志等。

  陷阱③:涉及技术文件条款时,简单填写。

  防范:技术资料关系到货物安装、使用等情况,要认真、详细填写。能够让对方提供的文件,都一一列上,力求文件的全面、完整性。

  陷阱④:在填写不可抗力条款时,填写笼统。

  防范:除填本条内容外,还应有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出具事故证明的机构等。

  陷阱⑤:在订立仲裁条款时,不选择仲裁机关。

  防范:要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仲裁机关仲裁纠纷,最好选择中国的仲裁机关。

  (2)以CIF条款合同范本条例

  陷阱①:在填写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条款时品名不准、规格不清。

  防范:品名不得随意填写,要根据国际标准或同行业习惯性叫法完整的填写。规格应写明以何种型号或标准为准,最好将该标准颁布或出版的年代和版本也写上。[page]

  陷阱②:包装条款中,包装填写太笼统。

  防范:除有本条的规定外,还应订明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每件包含商品数量、包装尺寸、费用、性质、标志等。

  陷阱③:在订立技术文件有关条款时,简单填写。

  防范:技术资料关系到货物安装、使用等情况,要认真、详细填写。能够让对方提供的文件,都一一列上,力求文件的全面、完整性。

  陷阱④:签订不可抗力条款时填写笼统。

  防范:除填本条内容外,还应有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出具事故证明的机构等。

  陷阱⑤:签订仲裁条款时,不选择仲裁机关

  防范:要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仲裁机关仲裁纠纷,最好选择中国的仲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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