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第二附件
更新时间:2019-01-11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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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尽管有本协定第二条和第二条豁免附件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一成员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后四个月起的60天之内,可在那一附件中列出与本协定第二条第1款不符合的有关金融服务
1.尽管有本协定第二条和第二条豁免附件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一成员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后四个月起的60天之内,可在那一附件中列出与本协定第二条第1款不符合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措施。
2.尽管有本协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成员在WTO协定生效后四个月起的60天内,可改进、修改或撤销其承诺表中有关金融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具体承诺。
3.服务贸易理事会应为实施第1款和第2款建立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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