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1.本附件为一成员在本协定生效时免除其在第二条第1款下的义务规定条件。
2.WTO协定生效之后实施的任何新的豁免应依照协定第九条第3款处理。审议
3.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审议所有超过5年期的豁免。第一次审议应在WTO协定生效后的5年内进行。
4.在审议中,服务贸易理事会应:
(a)审查导致需要该豁免的条件是否依然存在;和
(b)决定下次审议的日期。
终止
5.在一特定措施方面,成员对其本协定第二条第1款项下义务的豁免在该豁免规定的日期终止。
6.原则上,这种豁免不应超过10年。在任何情况下,它们都必须纳入以后的贸易自由化回合中的谈判。
7.在豁免终止时,一成员应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该不一致的措施已与本协定第二条第1款一致。
豁免清单
根据第二条第2款同意的豁免清单在WTO协定文本中作为本附件的一部分。本协定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附件
1.本附件适用于在服务的提供方面影响作为一成员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的措施和影响被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雇用的一成员的自然人的措施。
2.本协定不应适用于影响意图进入一成员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施,也不应适用于有关永久性公民地位、居住或就业的措施。
3.依照本协定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规定,各成员可谈判适用于本协定下提供服务的所有类别的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承诺。凡在具体承诺范围内的自然人,应被允许根据具体承诺的条件,提供服务。
4.本协定不应阻止一成员实施相应措施对自然人进入或暂时居留其境内进行管理,包括为保护其边境的完整和确保自然人有秩序跨境流动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的实施不致损害或阻碍根据一项具体承诺的规定和条件给予任何成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