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利益的拒给
成员在下述情况下可拒绝给予本协定的利益:
(a)对于一项服务的提供,如果确认该服务是从或在一非成员或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丁O协议的成员境内提供的;
(b)在提供海运服务的情况下,如果它确认该服务的提供是:(1)由一般依照一非成员或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的成员的法律注册的船只进行的,和
(2)由一个经营和/或使用整个或部分船只的人进行的,但该人属于一非成员或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协议的成员。
(c)对于一个法人服务提供者,如果确认它不是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或它是一个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协议的成员的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八条 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
(a)“措施”是指一成员的任何措施,不论是以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
(b)“一项服务的提供”包括一项服务的生产、分配、营销、销售和交付;
(c)“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以下方面的措施:(1)服务的采购、支付或使用
(2)与服务的提供相关联的获得和使用那些成员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
(3)一成员的人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而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d)“商业存在”是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通过:
(1)组建、获得或维持一个法人,
(2)创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在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a)一服务“部门”是指:
(1)在一成员的减让表中明确规定的,有关一具体承诺的那项服务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或全部的分部门;
(2)如未规定,则指那项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分部门;
(f)“另一成员的服务”是指,
(1)(1)从或在那一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或在海运服务的情况下,由一般依那一其他成员的法律注册,或由通过经营整个和/或部分船只提供服务的那一其他成员的人提供的服务;[page]
(2)在通过商业存在或通过自然入存在的情况下,由那一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g)“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①;
(h)“垄断服务提供者”是指在一成员境内的相关市场上那一成员正式或实际上被授权或确定为那一服务的独家提供者的任何公共人或私人;
(i)“服务消费者”是指得到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j)“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
(k)“另一成员的自然人”是指任何居住在那一其他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并根据那一其他成员的法律:
是那一其他成员的国民;
(2)在那一其他成员有永久居留权,如果一成员没有国民的话;如果该服务不是直接由一法人提供,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的商业存在,如一分支机构或一代表处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通过这种商业存在被给予根据本协定给予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种待遇应扩大至该服务所来源的商业存在,但不必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设在提供的该服务的领土以外的任何其他部分的商业存在。依照其在接受或加入WTO协议时所通知的,在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方面给其永久居民的待遇与它给予其国民的待遇实质上相同,只要没有成员有义务给予这些永久居民比那一其他成员给这些永久居民更优惠的待遇。这种通知应包括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对那些永久居民承担与那一其他成员对其国民承担的同样责任的保证;
(1)“法人”是指根据所适用法律正当组建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不管是为了盈利或其他目的,也不管是私人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合营、独家所有或联合所有的形式;
(m)“另一成员的法人”是指这样的法入,它或者:
(2)依那一其他成员的法律组建或以其他方式组织,并在那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或者
(3)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由那一成员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或由 (i)项所述的那一其他成员法人所有或控制;
(n)法人:
(1) 为一成员的人所“拥有”,如果50%以上的股权为那一成员的人有偿所有;[page]
(2)为一成员的人所“控制”,如果此人有权指定其大部分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地指导其活动;
(3)“附属”于另一人,如果它控制其他人,或被其他人控制;或者它和其他那个人都由同一人所控制;
(o)“直接税”包括对总收入、总资本或对收入或资本构成项目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财产转让收益税、不动产税、遗产和馈赠税、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税,以及资本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 附件
本协定的附件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