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它的法定“利害关系方”包括:企业、商会或行业协会,以及政府部门。因而应对反倾销需多方协调配合。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以行业协会和企业为主体的应对反倾销的工作制度,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
2.反倾销是一个有众多前提条件的行政调查程序,其爆发是可预测的。若提前采取适当措施,则可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反倾销事件的发生。即使真被起诉,若及早准备,也能从容应诉,争取较为有利的结果。我国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3.由于应诉机制不完善和需要巨额的诉讼费用,国内一些企业对反倾销应诉持不积极态度。据统计,2000年以前,我国约有1/3的反倾销案无人应诉。我方不应诉,对方依据“最佳可获得信息”进行“缺席判决”,结果招致最高额的反倾销税率,企业被迫彻底退出市场。更严重的是,对方尝到轻易胜诉的甜头后,引发连锁反应,对我国更多的产品发起反倾销,造成更大的损失。
4.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同时,如何运用反倾销手段,保护我国产业的合法利益,也是急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