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贸易政策走向竞争政策

更新时间:2019-01-08 14: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自由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自由贸易政策是政府对外政策的一部分,主要解决外部竞争者进入一国市场的问题;竞争政策传统上来讲是一种国内政策,它是管理国内私人商

  一、自由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自由贸易政策是政府对外政策的一部分,主要解决外部竞争者进入一国市场的问题;竞争政策传统上来讲是一种国内政策,它是管理国内私人商业行为、保证市场流动性的一套规则。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两类政策的目标事实上是同一个——通过提高效率增加消费者的福利;两者都要通过更好地利用资源才能实现这个目标;而且,收益都来自于政策变化带来的资源的重新分配。但是,通过贸易政策提高效率和通过竞争政策提高效率两者的途径是完全不同的。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效率主要是实现了相关要素禀赋决定的比较优势(而且,大多数贸易理论模型都假定投入与产出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而通过实施竞争政策获得的效率是通过消除卖方垄断带来的损失实现的。所以,自由贸易政策是在市场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了市场参与者的数量,竞争政策则改变了市场结构,尤其是其中卖方的行为。

  以上的观点是静态的,动态的观点则认为效率收益从中长期看,主要不是来源于资源的重新分配,而是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是由技术进步推动的)。所以,无论是贸易自由化还是市场竞争加强带来的收益,都被认为与总要素生产率提高的比率相关,而不是简单的静态资源配置的结果。

  总之,自由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达到了几乎相同的目的。前者为市场引入了新的来自于国外的卖方,而后者则增加了来自于国内的竞争者的数量。但摆在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实现越来越多的时候有赖于竞争政策的规定。因为进入一国市场的壁垒可能并不是其贸易政策本身造成的,而可能是其国内的企业行为造成的。如进入日本的零售、批发行业一度是一个很让美国头疼的问题。一直以来,自由贸易政策关心的仅仅是那些可能阻碍进入一国市场的“边境”措施,而在上述情况下,就显得无能为力了,这时就要靠竞争政策来消除这类进入壁垒。这就是说,自由贸易政策利益的实现越来越取决于竞争政策的规定。

  二、自由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管辖机制的不同

  虽然贸易和竞争政策有共同的长期经济目标,它们的管辖机制却有很大的不同。让我们先分析贸易政策。经济逻辑表明,除了非常特殊的情况,保持经济开放是每个国家的利益所在。然而,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许多国家都不愿意这样做,这大部分是迫于国内生产商(通常和工会联合在一起)的压力,因为它们不愿自己的产品同进口产品竞争。另一方面,政府又受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国出口产品生产商的压力,他们要求进入国外市场,但是由于本国对外国进口关闭市场,外国市场可能也对本国出口关闭市场。这样,政府之间就要进行谈判,自由贸易政策就在一轮又一轮的政府谈判中产生了。在这些谈判中,一国政府承诺开放本国市场以换取本国企业进入国外市场的机会,于是开放本国市场成了讨价还价的筹码。半个世纪以来的多边贸易谈判大多还是能够促进货物在更开放的经济体间流通的。[page]

  今天的多边贸易体制可以追溯到《1934年美国贸易协定法》,在其中,美国国会授权美国总统寻求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互惠的关税减让。在这种授权之下,美国国务卿Cordell Hull在二战将尽的时候提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这本可以是一个国际性的组织,执行一套贸易规则,约束所有成员国。尽管国际贸易组织胎死腹中,取而代之的是个临时性的协定——GATT,但它却是四十多年来唯一存在的多边贸易协定。在经过了一系列旨在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大多是通过降低关税)的多边贸易谈判回合后,现在更有WTO这个正式化的组织来继承它的衣钵,从而形成了一套所有成员国的贸易法和政策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原则和标准。这样,就有一套专门的国际规则来约束各成员国,约束各国的贸易政策,保证贸易向自由化的方向前行。

  但是,没有这样的国际原则和标准来约束竞争政策。从竞争政策的历史看,在已有竞争法的四十多个国家中(还有一百多个国家根本没有竞争法),国与国之间的立法历史相差甚远。在美国,第一部这种类型的法律是在19世纪通过的,主要是为了平息大众对于大型企业垄断的不满情绪。40年代初罗斯福当局开始实施反托拉斯法时,它的重点从拆分垄断转向防范垄断的产生。欧洲竞争法同美国法的起源很不相同。直到欧洲经济共同体产生以后欧洲才有了这类的法律。《罗马条约》中有关于竞争的具体条款,同时授权欧委会执行这些条款。和美国不同的是,欧盟的竞争法从性质上来讲是超国家的,所以,从一开始它就是同贸易自由化、同欧盟成员国的经济一体化联系在一起的。欧盟一体化的中心就是消除欧盟成员国间限制商品、资本、人员、要素流动的边界措施,竞争政策被认为是达成这一目标的必要附属手段。

  可见,WTO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要受一套义务标准的约束,一国务必使其法律和政策与其在WTO中承担的义务相一致,否则将会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判决的制裁。竞争政策则不受任何国际标准的约束,各国根据自己不同的目的制定各自的竞争政策,这反映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法无论是内容还是执行程度上都存在很大差异,何况还有很多国家根本不存在竞争法。没有一个共同的国际竞争标准,也就无法对由竞争政策不同而引起的国家间争议做出判断。

  三、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在管辖上的真空地带

  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规范的对象日益交织在一起。随着越来越多产品生产的国际化,越来越多跨国兼并的出现,尤其是一些很重要的行业,如电讯、金融、制药等的国际化进程加快,这种交织的现象会越来越多。在两种政策交叉管辖的地带,一国很可能把它归入竞争的管辖范围(即使事实上它可能更应归贸易政策管辖),这样就不用受WTO项下协定的约束。而国内的竞争管理机构也会默许政府的不作为,对扭曲竞争的行为视而不见,管辖的交叉地带反而变成了真空地带。对于归属于一国竞争政策管辖的争议,没有国际标准可以诉求,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要么靠政府周旋施加压力,要么只会使贸易保护主义卷土重来。WTO贸易和竞争政策工作组已收到一些国家的呈文,承认他们国内的确存在一些有可能阻碍进口或国际直接投资的商业行为。[page]

  尽管历史上竞争政策一直是一国的家务事,但是全球化把它提到了国际层面上。企业的跨国经营越来越平常,仅局限在某一国国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少。以购并为例,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官方复查过的所有购并案中,几乎一半都是跨国交易,通常一方是美国,另一方是欧洲。这些购并交易也会受到欧洲官方的复查,如果双方当局对是否通过这项购并得出相反结论,就可能会导致司法冲突。显然,如果双方继续按不同标准做出判断而不是协调不同标准,这种冲突的可能性会变得越来越大。另外,即使两国复查结论一致,对于购并案的双方来说,交易成本也要比一次性复查大得多。

  摆在面前的问题就是:一方面,由各国现行的竞争政策在原则和程序上的不一致产生的冲突和成本可能继续增长;另一方面,各国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这种不一致带来的成本和冲突,比如美国政府就认为不应将竞争政策引入WTO。

  那么WTO可不可以将竞争政策纳入管辖范围呢?这遇到了两方面的困难:第一,旨在成立ITO的《哈瓦那宪章》中明确载有限制商业行为的条款,而GATT中却没有涉及。《哈瓦那宪章》的失败等于定下了一个先例,阻碍进口的私人商业行为不受多边贸易规则的管辖,而只受国内竞争法规的管辖。在多边贸易规则同私人竞争行为有重合的事件上,普遍认为WTO的规则不适用。因为多数国家的竞争管理机构极不愿意看到WTO规则延伸到竞争政策的领域,也不愿建立任何的国际机构来实行国际竞争法。第二,即使一些国家认为某些竞争标准的存在确实必要,但是标准应该是什么样确实是个问题。鉴于大多数竞争案的复杂性,竞争法大多数情况下是遵循原因规则的,即每个案子是按其本身的原委判定的。而大多数提交WTO的争议案是由专家小组判定一国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它在WTO协定下应承担的义务。由于WTO的规则比较模糊,又存在很多可以豁免的情况,再加上大多数竞争案子比WTO的其他案子在是否可以归入豁免范围上存在更多的模棱两可之处,所以,靠WTO模糊的规则来管理全球的竞争事件,实际是不可行的。

  以上这些都阻碍了“全球竞争政策”的实现,起码阻碍了通过WTO或者任何其他国际组织实行超国家范围的管理政策。然而,如前所述,全球化的经济确实在有些方面需要并不拘于一国国界的竞争政策,这种需求的压力还在不断增长。

  四、竞争政策的未来走向

  面对上面提到的不断增长的对统一竞争规则标准的需求压力,政府的反应可能是加强各国竞争管理机构间的协作,进一步可能签署协作协定,也可以发展饶让制度,即使不是实质性标准上的,起码也可以是执行程序方面的。例如,对于购并审查,可以统一对报告内容的要求。统一的信息报告要求可降低企业成本,并使竞争管理机构间达到信息共享。但现在许多国家竞争法中对信息共享的限制性规定,成为各国管理机构进行国际合作的主要障碍。[page]

  鉴于国际贸易争端越来越多地包含有竞争性的一面,而且竞争政策问题实质上可以归结到国民待遇的问题上,WTO不得不开始关注这类问题。1995年的GATS引入了一些比较新的规则,以处理限制或阻碍贸易的企业行为,主要是那些阻碍服务贸易的企业行为。再如美国向WTO提起的对日本照相胶片的诉讼,部分原因就是一个美国控股的企业认为,日本当局没有制裁本国违反反垄断法的胶片制造商,从而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实施竞争法是为了保护民族企业免受更有效率的跨国公司的竞争。

  那么WTO可以在促成竞争政策统一上发挥多大作用呢?欧盟一直希望将竞争政策加入到多边贸易谈判议程中,美国则不大情愿,因为害怕损害美国国内法的效力。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不愿将竞争政策过早地纳入WTO的管辖范围,因为它们害怕无力承担许多随之而来的义务。由于分歧较大,WTO将继续在工作组中进行两年的研究,然后再决定是否就竞争政策进行谈判。

  GATS已将WTO引入到竞争政策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WTO已经开始扩张角色,毕竟过快地扩张WTO的管辖范围是不可行也是不可能的。相反,短期内应该做的是将WTO下设的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的工作与各国竞争管理机构的合作网络进行有效连结。各国竞争管理机构还可以利用WTO已有的研究成果,而WTO也为各国竞争管理机构提供了一个合作的场所。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6994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自由贸易区注册公司政策
1、低门槛。注册公司不需承担资本,注册公司资金门槛降低。资金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到位即可。 2、无年检。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
对外贸易政策的内容包括
你好,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性大,建议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外管政策 国际贸易融资
你好,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性大,建议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保护贸易政策包括什么与什么
可以看当地具体政策。
国际贸易产生以来的贸易政策
如果遇到国际货物买卖问题,可以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处理,如果无法处理的,可以按照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浦东自由贸易区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
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国际贸易政策
刚刚买了15天的笔记本标签被我撕掉了,发现机身变形可以退货吗?
消费者维权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比如在网上交易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或假冒商标的,可依法向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收到法庭传票,不能出庭,能不能打电话和对方沟通?
你好,你是原告之一?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否则按撤诉处理
肇事逃逸罪是如何定义的,到底如何定罚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你好律师您有空解答不
首先要分清你们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务关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国际贸易政策知多少
国际贸易政策知多少
国际贸易政策
找靓机超过七天还可以退货吗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七天内无条件退货: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2、没
中介骗我四件套要押金
是什么四件套,需要什么押金
您那边是刑事律师吗
刑事案件咨询建议找当地专业做刑事辩护的律师,或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查律师代理过的刑事案件的成功案例,全面了解下该律师的简历和案例。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