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评估:确定倾销损害的双刃剑

更新时间:2019-01-13 09: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累计评估是各国反倾销法中确定实质性损害的一种特殊方法。在反倾销实践中,有时某一国家的某一类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家的数量并不算多,按其进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可能被

  累计评估是各国反倾销法中确定实质性损害的一种特殊方法。在反倾销实践中,有时某一国家的某一类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家的数量并不算多,按其进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可能被判定为倾销,不过由于进口数量有限,按反倾销实践中的“量小不计原则”,对于进口国相似产品的国内产业来说并未构成实质性损害。但如果把这种许多个小量加在一起进行 被过滤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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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考虑,就存在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能性。由于这一累计方法的采用,使各国主管当局更容易判定损害的存在,从而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充分条件之一。

  历经反倾销磨难的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已经逐渐学会了如何应对。在2001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我国立法部门进一步具体规定了与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相一致的累积评估办法,以使主管当局在对外提起反倾销诉讼时与对方具有对等的法律平台和自由裁量权。可以说,累计评估制度已成为反倾销实践中确定倾销损害的一把双刃之剑。

  累计评估的由来

  最早在反倾销法中做出累计评估规定的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该法案规定,如果在美国国内市场,某些进口产品之间,或进口产品与国内相似产品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累计考虑来自所有国家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无论调查是由申诉人申请的,还是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自行提起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考察进口产品之间,以及考察进口产品与国内相似产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时,通常考虑四个基本因素:1.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之间以及进口产品同国内相似产品之间的可替代程度以及顾客需求和质量上的差异;2.进口产品与国内相似产品是否在相同的地域市场上销售;3.进口产品与国内相似产品是否有着相似或相同的销售渠道;4.被调查产品是否同期在美国市场上销售。

  WTO《1979年反倾销守则》尚没有关于累计评估的规定,但《1994年反倾销协议》引入了该方法。《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三条3款规定,进口国有关当局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进口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进行累积评估,条件是:1.各国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已超过了第五条8款规定的微量倾销幅度,即2%的最低标准,并且,来自每一个国家的进口数量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所谓忽略不计的数量是指来自某一特定国家的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3%,但他们倾销的产品进口数量合计大于进口国此类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7%,则进口国可视来自每一个国家的进口量不属于忽略不计的数量;2.对进口产品所造成影响的累积评估应恰如其分,应兼顾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进口产品与国内相似产品的竞争条件。[page]

  中国出口产品遭遇累计评估典型案例回顾

  到目前为止,中国出口产品遭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已达500多起,成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国的崛起与贸易冲突的加剧,“中国制造”价格的竞争力以及非市场经济地位等各种因素,但累计评估方法的采用也是中国产品屡遭封杀的原因之一。

  1985年5月,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来自中国、印度和巴西的铸铁件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尽管在对本案进行调查的同时,美国商务部已决定对加拿大进口的铸铁件征收反倾销税,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是把中国、巴西和印度的铸铁件同加拿大的进口铸铁件一起进行累积评估来考虑确定对美国国内产业的影响,结果裁定实质性损害存在。这是美国在反倾销历史上第一次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累计评估的方法。

  早在1980年代初期,我国对美国出口的圆锥棍子轴承数量不多,但此种微量也并未被“忽略不计”,还是遭到了美国生产商的反倾销指控。尽管中国出口的圆锥滚子轴承仅占申诉方TIMKEN公司年销售额的0.61%至1.19%,不可能对美国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方面承认质量差别和市场的区分,一方面还是坚持认为各国进口产品之间以及与美国相似产品之间存在竞争,符合累计评估的条件,并裁定中国同其他五个国家的产品整体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1987年2月,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轴承倾销幅度为18.9%,裁定罗马尼亚、匈牙利、前南斯拉夫和意大利的进口产品倾销幅度分别为:8.07%、7.42%、33.61%和124.75%。

  1999年8月,美国再一次对中国输美的漆刷和从印度尼西亚进口的漆刷采取累计评估的方法确定实质性损害。在考虑累计评估的替代性问题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从中国和印尼进口的漆刷与美国国内生产的漆刷都可以用于粉刷,在供一般消费者使用层次上具有某种程度的可替代性;从销售地域来看,进口商和美国生产商一样,都是在美国全国范围内销售;并且,进口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都是销售给批发商和五金商店,这意味着他们和美国国产的刷子具有相同的销售渠道。

  在调查期间,虽然国内相似产品生产数量及其所占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其销售金额和销售金额所占的市场份额却大幅上扬。美国漆刷生产者在调查期间产品的产量和产能都有显著的增长。最后,通过对来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被调查产品的每一个相关指标的具体评估,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没有合理的迹象表明美国国内的相关产业是由于从中国和印尼进口低于公平价值的漆刷而受到实质性损害的。由此,国际贸易委员会于8月23日做出无损害裁决,商务部的调查随即终止。中国涉诉产品虽然最终没有被征收反倾销税,但国际贸易委员会仍然认为我国和印度尼西亚出口的油漆刷之间以及进口漆刷和国产漆刷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坚持使用了累计评估的方法。[page]

  中国对外反倾销适用累计评估的法律实践

  我国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倾销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1.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2.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我国的上述规定可以说已与国际反倾销惯例接轨,正是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4月11日最终裁定: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在1999至2000年内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的二氯甲烷,经累计评估对中国二氯甲烷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且认为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条例》规定,有必要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对进口二氯甲烷开始立案调查时,本来累计评估的名单中还有法国公司,但初裁后法国的阿托菲纳有限公司提出法国对中国二氯甲烷的出口量不足中国同类产品进口量的3%,应属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调查数据表明,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的调查期内,法国对中国二氯甲烷的出口量仅占同期中国二氯甲烷进口总量的2.67%,低于3%的规定,属于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条2款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决定终止对法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2003年以来,光纤产品反倾销案成为国内外媒体关注的焦点,在2004年9月举行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是否应对涉诉产品进行累计评估成为申诉方和被诉方争论的关键问题。中方申诉人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表认为:对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光线产品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符合法定累计评估的条件;而被诉人美国康宁公司的代表则认为美国进口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价格差异大、分销渠道不同的特点,不应该进行累积评估。

  2005年1月1日,我国商务部经过广泛的调查取证和实地走访,最终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G652光纤产品做出终审裁定,认为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宣布对上述产品开始征收7%到46%不等的反倾销税。尽管国内光纤企业对美国康宁公司最终因倾销税率仅为1.51%,低于初裁时的16%的税率而免于实际征税感到遗憾,但这毕竟是中国企业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的又一次胜利。也是我国有关主管当局采取累计评估方法确定倾销损害存在的又一次法律实践。[page]

  综上所述,累计评估作为各国反倾销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已成为国家间在解决贸易纠纷时的一种角力的武器。要正确认识与使用这一方法,一方面我们的出口企业要认识到采用这一方法可能增加的达到“实质性损害”标准的可能性,懂得即使出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不大、数量较少、金额较小,但经累计计算后,仍有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所以,出口企业应适时了解进口国的市场容量、生产商数量、生产能力及其所占的市场份额,同时还要了解第三国厂商在同一国家的进口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变措施,避免卷入累计评估的计算之中。那些产品初始进入一国市场的出口商更应格外小心,谨慎提防。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拿起这一武器来捍卫自己在WTO条件下应享有的利益。自1997年12月,中国首次对进口新闻纸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中国已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了100多起反倾销调查。在这些调查案件中,凡是涉案产品同时来自几个国家,我国政府有关当局普遍采用了累积评估的计算方法,有效地遏制了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保护了本国同类产业的利益。同时,作为贸易对象国,对于那些对中国产品滥用反倾销手段进行贸易保护的国家,我们也要善用累计评估的方法以作为一种有力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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