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更新时间:2019-01-13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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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8号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8号
2003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
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27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8月2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1号公告和2005年第5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52号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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