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更新时间:2019-01-13 06: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
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4月8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18号公告。
自2006年4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
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七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反倾销反补贴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