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中的加工农产品问题

更新时间:2019-01-15 04: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原有的一些贸易保护措施将难以继续使用,而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许可的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的贸易限制措施则有可能获得较多的运用。因此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原有的一些贸易保护措施将难以继续使用,而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许可的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的贸易限制措施则有可能获得较多的运用。因此,如何合理、恰当和适度地运用反倾销措施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讨论国际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加工农产品问题,即是否应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国内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免受加工农产品的倾销和补贴的损害。本文认为关于该问题的争议显示了合理运用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重要性。毫无疑问,受到进口产品的倾销或补贴损害的国内产业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获得保护。但是,只有采取适当的方法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一、由加工农产品而引起的问题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和各国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规定,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或补贴;其二,该产品的倾销或补贴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造成损害。在确定进口产品的倾销或补贴是否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造成损害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定义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唯有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而不是生产其他产品之工业遭受由进口产品的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时,进口国才可对该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对此,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对何谓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作出了规定并被各缔约国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所遵循。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对国内工业定义为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所有生产者。 对同类产品则进一步定义为与受审查的产品相同-即在所有方面都相象的产品;或尽管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象,但在特性上与受审查的产品十分相似的产品。 虽然根据上述定义在解释何谓“在特性上与受审查的产品十分相似”时难免发生争议,但是当进口产品与国内工业生产的产品显著不同时,同类产品的确定应无问题。此时,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的确定似也应无问题。然而,当进口产品为加工农产品时,尽管该加工农产品与用作原料的初级农产品(比如,浓缩橙汁与橙子)可能很不相同,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是否应被视为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的一部分却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其意义在于,如果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应被视为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的一部分,那么尽管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未受进口加工农产品之倾销或补贴的伤害,只要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受到进口加工农产品之倾销或补贴的伤害,进口国即可对该进口加工农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反之,如果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不应被视为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的一部分,那么唯有当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受到进口加工农产品之倾销或补贴的伤害时,进口国才可对该进口加工农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而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是否受到进口加工农产品之倾销或补贴的伤害,则将不于考虑。[page]

  二、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实践及理论

  1.美国

  早在1979年,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即指出:由于农业的特殊性质,诸如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在确定农业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时会存在特殊问题。比如,就畜牧业而言,某一特定产业的情况显示其正处于良好状态;而实际上情况可能正相反。因此,当销售和就业可能在牛肉生产产业正上升时,经济损失也正在发生。即由于饲养肉牛因价格因素而无利可图,致使牛群被宰杀。 基于该参议院金融委员会报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关于进口加工农产品的倾销和补贴案件中开始考虑是否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将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者与农产品加工者归于同一国内工业。并由此提出了“一个单一的持续的从未加工农产品至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的论点作为其将种植养殖者与加工者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归于同一国内工业的根据。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在一个从未加工农产品至加工农产品的单一的持续的生产过程中,未加工农产品原料被专用于生产一个唯一的最终产品而没有其他经济用途。而该最终产品的价值的主要部分也由该未加工农产品原料构成。因此,加工者与种植养殖者之间的这种经济依赖关系就可能使前者能将因倾销或受补贴的进口加工农产品的竞争而使其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转嫁给后者。从而,由进口加工农产品的倾销或补贴所产生的全部不利影响或大部不利影响会集中落在未加工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身上。 既然未加工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可能是倾销或受补贴的进口加工农产品的潜在受害者,就不该不让其获得救济。

  1988年,美国国会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实践修改了其反倾销和反补贴成文法中关于国内工业的定义。根据修改后的定义,在涉及加工农产品的案件中,只要满足两个特定条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将未加工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包括在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者之中。 特定条件之一为存在一个从未加工农产品至加工农产品的单一的持续的生产过程。在确定是否存在一个单一的持续的生产过程时,其依据为该未加工农产品是否主要或完全被专用于该加工农产品的生产和该加工农产品是否主要或完全由该未加工农产品制成。 美国众议院对“主要或完全”的解释为“全部或几乎全部”。 美国参议院的有关解释则略有不同:“主要或完全被专用于”非指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而应视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美国众议院的解释要严于参议院的解释,但两者的效力没有区别。 特定条件之二为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与加工者之间存在重大的经济利益的重合一致。 在确定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与加工者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的经济利益的重合一致时,其依据为有关经济因素,诸如价格、增加的市场价值或其他经济联系。 关于价格,应考虑未加工农产品的价格与加工农产品的价格之间的关联关系;关于增加的市场价值,应考虑未加工农产品的价值是否是加工农产品价值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在一项涉及进口加工农产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案中,若以上两个特定条件都得到满足,则说明该进口加工农产品不但会使美国国内该种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者受到损害,也会使美国国内生产用作该种加工农产品的原料的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受到损害。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后者将无法避免不受前者转嫁由倾销或补贴所造成的损害的影响。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将未加工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包括在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者之中应被认为是合理的。[page]

  2.加拿大

  1985年,在对来自欧盟的去骨加工牛肉的反补贴调查案中,加拿大进口裁判庭在调查欧盟对去骨加工牛肉的出口补贴是否对加拿大国内工业造成损害时借鉴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个单一的持续的从未加工农产品至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的理论。 该调查案由加拿大养牛者协会提起,而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业却既不参与也不表示意见。 因此,加拿大进口裁判庭须解答的法律问题是:是否应将加拿大养牛者视为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业的组成者之一,从而可以调查欧盟对去骨加工牛肉的出口补贴是否对加拿大国内养牛业造成损害并最终确定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业是否受到补贴损害。

  加拿大进口裁判庭认为加拿大养牛者可以被视为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业的组成者之一。其理由是: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的生产是一个始于养牛而终于分割包装的持续有序的生产加工过程;养牛者饲养的牛是专用于生产加工牛肉的;牛的饲养和牛肉加工之间具有高度的经济依赖关系;养牛的根本目的就是加工成牛肉,而加工分割后的牛肉则是养牛者生产的产品的一种形式。 在将加拿大养牛者包括进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业后,加拿大进口裁判庭认定欧盟对去骨加工牛肉的出口补贴对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业具有实质性损害威胁。

  3.澳大利亚

  1991年,澳大利亚在其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中引入一款紧密型加工农产品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可以被视为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的一部分,只要该加工农产品属于用该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紧密型加工农产品。 某加工农产品被视为由某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紧密型加工农产品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该初级农产品主要或完全用于该加工农产品的生产;二,该加工农产品主要或完全用该初级农产品生产;三,该加工农产品的价格和该初级农产品的价格之间有紧密的关系,或该加工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中有很大一部分由该初级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构成。

  澳大利亚政府明确指出该项立法是参照美国的有关立法而定,以使澳大利亚能象美国和加拿大一样保护其农业产业。 可以看到,澳大利亚的上述立法几乎照搬了美国有关立法中的规定。即当初级农产品的生产是“一个单一的持续的从未加工农产品至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时,农业产业受到的由加工农产品的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可以在对加工农产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得到考虑。从而使农业生产者在受到由加工农产品的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时能够获得应有的保护。[page]

  三、欧盟对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实践的反对和GATT的有关裁决

  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对加工农产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实践中,欧盟的出口加工农产品多次成为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的对象。 尤其是在有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原本没有证据能显示进口国国内有关农产品加工业受到欧盟出口加工农产品的倾销或补贴的损害。但是,在将进口国国内有关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者包括进农产品加工业后,却得出了进口国国内有关农产品加工业受到倾销或补贴的损害的结论。道理很简单,因为可以有证据显示被视为有关农产品加工业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者受到了倾销或补贴的损害。

  农产品和加工农产品的出口对于欧盟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农产品和加工农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予以补贴又是欧盟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因此,欧盟对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在对加工农产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扩大国内有关农产品加工工业范围的立法和实践一直予以反对。并数次将由此产生的争议提交关贸总协定裁决。欧盟的观点获得了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裁决的支持。

  1.关于葡萄酒和葡萄制品的工业之定义的争议

  美国在1988年修改其反倾销反补贴成文法中关于国内工业的定义之前,曾于1984年立法特别规定在涉及葡萄酒和葡萄制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国内工业应包括主要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即葡萄种植者)在内。 欧盟认为美国将葡萄种植者视为葡萄酒和葡萄制品工业之一部分的立法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反补贴协议的有关规定。在与美国磋商没有结果后,欧盟于1985年请求关贸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成立专家小组就其与美国的争议作出裁决。

  欧盟和美国就美国将葡萄种植者视为葡萄酒和葡萄制品工业之一部分的立法是否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反补贴协议的有关规定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欧盟认为,根据反补贴协议关于国内工业的定义和同类产品的定义,葡萄和葡萄酒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被认为是同类产品。美国葡萄种植者不生产葡萄酒,所以不构成葡萄酒工业的一部分。因此,美国葡萄种植者没有资格要求对进口葡萄酒进行反补贴调查。其经济状况也不能作为确定进口葡萄酒是否对美国葡萄酒工业造成损害的考虑因素。美国则认为,问题的关键并不是葡萄和葡萄酒是否为同类产品,而是根据反补贴协议葡萄种植者是否可以被视为葡萄酒工业的一部分。美国代表认为葡萄和葡萄酒具有明显的联系。葡萄酒实质上就是碾碎发酵的葡萄。而用来酿酒的葡萄品种的绝大部分都是为酿酒这个唯一目的而种植的。[page]

  对于欧盟和美国的争议,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以反补贴协议关于国内工业和同类产品的定义为出发点,认为根据“国内工业”的确切定义,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应该仅指葡萄酒的生产者。对于生产用于酿造葡萄酒的葡萄的种植者是否可以因葡萄和葡萄酒之间的紧密联系而被视为葡萄酒工业的一部分的问题,专家小组指出,鉴于美国的葡萄酒厂通常自己并不种植葡萄而是向葡萄种植者购买,葡萄的生产和葡萄酒的生产可以被分别确认。因此,在美国事实上存在着两个分离的工业,一方是葡萄种植者,而另一方是葡萄酒厂。专家小组的最终结论是美国将葡萄种植者视为葡萄酒和葡萄制品工业之一部分的立法违反了其根据反补贴协议应承担的义务。

  2.关于加拿大对来自欧盟的去骨加工牛肉征收反补贴税的争议

  1985年,在对来自欧盟的去骨加工牛肉的反补贴调查案中,加拿大进口裁判庭将加拿大养牛者视为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业的组成部分,从而接受了加拿大养牛者协会提出的对来自欧盟的去骨加工牛肉进行反补贴调查的请求,并最终裁定欧盟给予去骨加工牛肉的出口补贴对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业造成损害,应对来自欧盟的去骨加工牛肉征收反补贴税。 ,欧盟认为加拿大对来自欧盟的去骨加工牛肉所进行的反补贴调查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反补贴协议的有关规定,并于1986年请求关贸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成立专家小组就其与加拿大的争议作出裁决。

  在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对次争议的审议中,欧盟指出此争议的实质就是一个问题:根据反补贴协议加拿大养牛业能否被视为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对该问题的回答将决定加拿大养牛者协会是否有资格提出对来自欧盟的去骨加工牛肉进行反补贴调查的请求,以及在确定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业是否受到补贴损害时,加拿大养牛者是否应被视为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业的一部分。欧盟认为,欧盟认为,根据反补贴协议关于国内工业和同类产品的明确定义,组成国内工业的只能是同类产品的生产者,而任何其他创造性的解释都可能破坏反补贴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加拿大不同意欧盟的观点,认为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并没有对“生产者”作出严格的定义,而且反倾销和反补贴协议也允许在解释国内工业时有一定的灵活性以考虑经济或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包括潜在的受倾销或补贴损害的生产者。 加拿大认为,当一个工业具有“一个单一的持续的从未加工农产品至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过程”时,将其简单地仅视为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是不合理的。而加拿大去骨牛肉加工业就具有上述工业的特征。因此,将养牛者视为其一部分是合理和必要的。否则,最容易受到由进口的补贴加工牛肉所造成的损害的国内工业中的那一部分就不能获得保护。这就有违于通过适当的反补贴措施以保护国内工业免受补贴损害的原则。[page]

  对于欧盟和加拿大的争议,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 未接受加拿大的关于解释国内工业时应考虑经济或市场的实际情况的主张,而是严格按反补贴协议关于国内工业的定义将其分析局限于生产者实际上生产的是什么产品的问题。专家小组认为,某种产品的生产者通常仅指该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原材料生产者通常并不被视为最终产品的生产者。而且,反补贴协议第六条第六款表明,当一个生产过程涉及几个阶段时,关于实质损害的分析应放在专用于实际生产有关同类产品的生产阶段而不是先前生产元器件的生产阶段。专家小组的结论是,养牛者不能被认为是加工牛肉的生产者,因为其饲养的肉牛本身并不是同类产品—加工牛肉,而且肉牛的饲养和牛肉的加工是截然可分的两个过程。

  3.关于澳大利亚对来自欧盟的加工樱桃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争议

  1992年,在对来自欧盟的加工樱桃所进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案中,澳大利亚反倾销局认为加工樱桃符合澳大利亚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中的紧密型加工农产品的定义,因此将种植用以制成加工樱桃的白樱桃的种植者视为樱桃加工业的一部分,并以白樱桃种植者受到倾销和补贴的损害为由对来自欧盟的加工樱桃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欧盟认为澳大利亚对来自欧盟的加工樱桃所进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的有关国内工业的规定,因为白樱桃的种植者不能被视为加工樱桃的生产者;并于1993年请求关贸总协定成立专家小组就其与澳大利亚的争议作出裁决。

  针对欧盟的论点,澳大利亚认为,根据反补贴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出口补贴被禁止采用,除非该补贴是给予初级农产品。但是,反补贴协议认可初级农产品可以按惯例进行必要的加工以便于初级农产品的大宗国际贸易的进行。因此,如果欧盟给予加工樱桃的出口补贴被视为对白樱桃的出口补贴,那么加工樱桃的生产者就应包括白樱桃的生产者。既然欧盟认为白樱桃的种植者不能被视为加工樱桃的生产者,那么欧盟给予加工樱桃的出口补贴就不是给予初级农产品的补贴,其行为也就违反了反补贴协议的规定。 在与欧盟就此问题磋商没有结果后,澳大利亚随即也请求关贸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成立专家小组就此争议作出裁决。在此种情况下,欧盟与澳大利亚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撤回了各自提出的就有关争议由关贸总协定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裁决的请求。

  四、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裁决的合理性

  可以看出,关贸总协定的两个专家小组在对国内工业进行解释时,都严格地根据反补贴协议有关条款的字面含义而拒绝考虑有关的经济或市场因素。对此,有批评者指出,两个专家小组的裁决过分拘泥于法律术语而忽略了市场现实。对国内工业的解释应该反映谁是实质损害的承担者这一现实从而使真正受损害者能获得保护。 虽然上述批评有一定道理,但是应该看到专家小组的裁决也有其合理性。[page]

  专家小组严格按反补贴协议有关条款的字面含义并非简单地拘泥于法律术语,其用意在于维持对倾销和补贴所造成的损害的保护和避免由此种保护可能造成的损害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是长期而艰苦的国际贸易多边谈判的结果,体现了进口国和出口国在激烈的讨价还价后所达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微妙平衡。就专家小组而言,如何谨慎地维持这种平衡不被破坏,是必需考虑的重要问题。如果在加工农产品的争议中引进经济和市场因数来解释国内工业的定义,将初级农产品生产者视为加工农产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实际上就等于扩大了国内工业原定义的内涵,就会使原本不会受到倾销或补贴指控的加工农产品受到倾销或补贴的指控而被调查。而最终的调查结果很可能象通常的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一样,显示出相当一部分的指控并不合理。因此,专家小组在解释国内工业的定义时不愿引进经济和市场因数的做法反映了一种合理的考虑,即一个过分广义的国内工业定义可能会不公平的阻碍国际贸易的进行。 虽然适用法律 标准会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市场现实,但是其具有很大的确定性,可以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对加工农产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实践的合理性

  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对加工农产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实践,其本意在于在特殊情况下保护确实受到进口加工农产品的倾销和补贴损害的国内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免受损害。因此,其合理性将取决于其有关立法和实践是否能确实判明国内初级农产品生产者会受进口加工农产品的倾销和补贴损害的特殊情况。即是否存在某种特殊情况使农产品加工业能将因倾销或受补贴的进口加工农产品的竞争而使其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转嫁给初级农产品生产者,从而使由进口加工农产品的倾销或补贴所产生的全部不利影响或大部不利影响集中落在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身上。

  根据“一个单一的持续的从未加工农产品至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的理论,可以依据两个特定条件判定是否存在国内初级农产品生产者会受进口加工农产品的倾销和补贴损害的特殊情况。一个是某特定初级农产品是否主要或完全被专用于某特定加工农产品的生产和该特定加工农产品是否主要或完全由该特定初级农产品制成。此条件的意义在于如果某特定未加工农产品被专用于生产一个特定加工农产品而没有其他经济用途,则该未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者将无法对抗该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者的压价行为。而如果该加工农产品主要或完全由该未加工农产品制成,则该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者的压价对象也只能是该未加工农产品。也就是说,当该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者受到倾销或补贴的进口加工农产品的价格竞争时,就有可能以该未加工农产品为压价对象来转嫁损失;而该未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者可能将不得不接受此种压价。在实践中,运用此条件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解释“主要或完全”。如果将“主要或完全”解释为“全部或几乎全部”,那么某特定农产品加工业将价格下降的影响转嫁给某特定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的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将“主要或完全”解释为应视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比方说,60%,那么某特定农产品加工业将价格下降的影响转嫁给某特定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的的可能性就并非很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特定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将其产品卖给其他农产品加工业,而并非一定要卖给该特定农产品加工业。而该特定农产品加工业也可能以其他原料为压价对象,而并非一定以该特定农产品为压价对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将该初级农产品生产者视为该特定农产品加工业的一部分,并将其经济状况的恶化归咎于该特定农产品加工业将倾销或补贴的不利影响转嫁给其的行为,就缺乏说服力。[page]

  特定条件之二为在某特定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与加工者之间存在重大的经济利益的重合一致。其依据为有关经济因素,诸如价格、增加的市场价值或其他经济联系。关于价格,其意义在于如果某特定初级农产品的价格与某特定加工农产品的价格之间存在高度的连动关系,就说明当该特定农产品加工业因受到倾销或补贴的进口加工农产品的价格竞争而降价时,该初级农产品农产品的价格也可能因此而下降。即该特定农产品加工业将价格下降的影响转嫁给某特定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的的可能性很大。关于增加的市场价值,其意义在于如果某特定初级农产品的价值是某特定加工农产品价值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则说明该特定农产品加工业以该特定初级农产品为压价对象的可能性很大。同样,在实践中如何解释“高度的连动关系”和“重要构成部分”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因解释不严而轻易将初级农产品生产者视为该农产品加工业的一部分,并将其经济状况的恶化归咎于该农产品加工业转嫁倾销或补贴的不利影响,显然是不妥当的。

  以澳大利亚反倾销局对欧盟的加工樱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为例,可以看出是否能确实判明国内初级农产品生产者会受进口加工农产品的倾销和补贴损害的特殊情况将直接显示有关实践是否具有合理性。1992年,澳大利亚樱桃加工业要求澳大利亚反倾销局对来自欧盟的加工樱桃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澳大利亚樱桃加工业没有证据可以表明其本身受到损害,就将白樱桃种植者视为其组成部分并声称其将损害转嫁给了白樱桃种植者。 澳大利亚反倾销局在调查中认为白樱桃主要或完全用于该加工樱桃的生产而加工樱桃也主要或完全用白樱桃生产,因此符合某加工农产品被视为由某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紧密型加工农产品须同时符合的三个条件中的前两个。但是在审查第三个条件时,澳大利亚反倾销局未考察白樱桃和加工樱桃之间的价格连动关系而是考察白樱桃的生产成本在加工樱桃生产成本中的所占的构成部分。尽管白樱桃仅占加工樱桃成本的29%,澳大利亚反倾销局却认为第三个条件获得满足。因而将白樱桃种植者视为樱桃加工业的组成部分。由于白樱桃的价格存在下降和被压制的现象,澳大利亚反倾销局即以白樱桃种植者因樱桃加工业的损害转嫁行为而受到进口加工樱桃的倾销和补贴的损害为依据,决定对来自欧盟的加工樱桃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该调查中所存在的问题在于,澳大利亚反倾销局在考察加工樱桃的生产成本的构成时,忽视白樱桃仅占加工樱桃成本的29%的偏低比例,仍然认为其可满足“很大一部分”的条件。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加工樱桃价格的下降是否会导致白樱桃价格的下降是很难确定的。如果澳大利亚反倾销局能再考察更能说明是否会存在转嫁不利价格影响的价格连动关系,应能较为合理地判断加工樱桃价格的下降是否会导致白樱桃价格的下降。但澳大利亚反倾销局又未这样做。这种以较低的标准来确定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与加工者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的经济利益的重合一致,并进而认为白樱桃种植者因樱桃加工业的损害转嫁行为而受到进口加工樱桃的倾销和补贴的损害,显然缺乏说服力。事实上,在对来自欧盟的加工樱桃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后的几年中,澳大利亚国内加工樱桃的价格继续下降了5%,而白樱桃的价格则因供应短缺而小幅上升。 这说明白樱桃的价格水平并非受制于加工樱桃的价格水平。因此,白樱桃的价格下降和被压制很难说是由樱桃加工业的转嫁倾销和补贴损害的行为所造成的。澳大利亚反倾销局的决定使得未受进口加工樱桃的倾销和补贴的损害的澳大利亚樱桃加工业获得了额外的保护,这显然有违于在特殊情况下保护确实受到进口加工农产品的倾销和补贴损害的国内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免受损害的立法本意。[page]

  六、结论

  综上所述,加工农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颇具争议性和复杂性。关贸总协定的两个专家小组在解决关于葡萄酒的争议和加工牛肉的争议中都明确裁定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者如果不直接生产加工农产品就不能被视为加工农产品业的一部分。但是在关于加工樱桃的争议中,欧盟先请求关贸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成立专家小组就此争议作出裁决,然后又撤回请求,使得次类争议的解决又增加了不确定性。就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的裁决而言,尽管其被批评为忽视了经济现实,但是其合理性在于保持了对倾销和补贴所造成的损害的保护和对此种保护可能造成的损害的避免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就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对加工农产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实践而言,有其合理的一面,即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国内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免受加工农产品的倾销和补贴的损害。但是,在澳大利亚的实践中,却有过度保护国内农产品加工业之嫌。然而,无论加工农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如何具有争议性和复杂性,有一点则是无庸质疑的。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应当合理和适度地运用,以防止其成为不恰当地妨碍国际贸易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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