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论中国反补贴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6-04-21 16: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面对反补贴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我国反补贴方面立法层次较低,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实际操作性,内容不够完善。我国应调整补贴政策,完善补贴立法;提高反补贴的立法层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修改具体补贴专向性规定;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国外经验。

  一、补贴与反补贴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一)补贴的含义

  从法律角度来看,各国对补贴有着不同的定义标准。直到乌拉圭回合才给出了补贴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义。补贴的英文是“subsidy”,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特定的企业(一个或多个)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加工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出口某种该产品或减少进口某种产品,或者对其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补贴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补贴的性质,可以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补贴。其中,禁止性补贴又被称为“红灯”补贴或“红色补贴”,是指WTO成员不应该维持或授予的补贴,禁止性补贴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根据《SCM协议》规定的可起诉补贴,又被称“黄灯补贴”,是指那些不是被一律禁止的,但却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另外还有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是指不会引起补贴申诉的补贴。一类是具有专向性的,像研究补贴、环境方面的补贴都是专向性补贴;另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不是针对特定的行业、领域的补贴。

  2.按照实施补贴的国家是否为WTO成员国,可将补贴分为成员国实施的补贴和非成员国实施的补贴。

  3.按照接受对象的不同,又可将补贴划分为出口补贴和进口补贴。但我国并没有对出口补贴给予重视,在立法和实际操作中几乎没有,这也是我国遭到外国提起反补贴的一个重要理由。

  (二)反补贴的含义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协议》)和多哈议程的补充规定的第6条规定,反补贴即根据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征收反补贴税而获得救济。第6条第3款规定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在生产或出口该产品时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补贴或奖励,并要求在征收反补贴税之前必须证明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我国在《反补贴条例》第3条也做了规定,“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这一定义包括了“政府提供”、“利益”、“财政资助”等要素。

  反补贴的措施主要有:(1)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救济。其中包括为禁止性补贴救济和可诉性补贴救济。(2)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的救济。其中包括国际反补贴救济和国内反补贴救济,国内反补贴救济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三)补贴与反补贴的关系

  在某一层面上,补贴这一国家主体行为在不同的领域为不同的主体带来了不同的效果:对于一国境内的某一特定主体是有效的经济手段,对于保护一国境内企业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置于国际贸易环境下,却可能给他国造成负担,“补贴并不当然就是违法的,关键看其是否产生了危害性”补贴的法律规制,不是禁止或打倒一切补贴行为。

  反补贴措施的使用能有效地限制受补贴产品的进口,保护国内生产商的利益,使国内产业获得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赢得恢复和发展的重要契机,对进出口贸易产生了一定的贸易限制或抑制效应。从形式上看,补贴与反补贴都是在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中产生的,因而具有对应关系。但是,虽然补贴是采取反补贴的前提,但并不是所有的补贴行为都会导致反补贴。它们两者是否运用得当还是要看行为是否遵守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我国面对反补贴的目前状况及趋势

  我国自从加入世贸以来,在世界上贸易进出口中一直占据领先地位,世界经济发展变化对我国经济影响深远。然而,我国也面对着像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挑战。美国对中国的反补贴思路是递进的,在以前不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通过逐渐修改相应的国内法,最后名正言顺地对中国实行反补贴。自从1991年美国对中国电扇发起反补贴调查,紧接着美国在1992年又对原产于中国的螺母发起的反补贴。在初期对中国征收反补贴税并没有依据,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美国也就不能对上面两个案件向中国企业征收反补贴税。但是,当美国发现这一缺点后,就开始积极寻找修改美国的法律,以求在法律上制造出能对中国适用反补贴税以及加大对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依据来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于是就有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市场导向型产业可与反补贴兼容”这一理论。2005年7月27日,《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以255:168通过,主要内容是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产品适用美国反补贴法。2008年9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反补贴与反倾销税令,这一税令的发布与实施使得中国遭遇美国反补贴的可能性更大,同时可以看出美国对中国的谨慎与压制。

  我国面对反补贴数量上升。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经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6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其中,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均未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中,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均未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且前两者已采取了多起反补贴措施。2009年3月以前欧盟未对中国提起反补贴,但2011年,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征收高额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这是欧盟首次利用反补贴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从中可以看出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盯上了中国的反补贴,将反补贴当成一种限制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等重要手段,中国机经面对更严峻的国际反补贴形式。

  三、我国反补贴方面的缺陷

  (一)立法层次较低

  一部法律、法规依其制定机关不同而有其位阶层次。我国的《反补贴条例》是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的效力低于法律。反补贴立法所要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具体规范的是不同部门、不同地方的补贴与反补贴事项,立法层次低势必会影响法规的适用效果。而且当其与我国其他法律相矛盾时,反补贴就有可能让位其他法律,从而其效力难以保证,实行起来阻力也会很大。

  (二)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实际操作性

  太过于原则性往往不能很好地操作实施,我国的反补贴就存在这一理由。导致反补贴立法中的一些反补贴措施被滥用,然而导致被滥用或引起争议的的可能:首先,像公共利益美国、欧盟等都在反补贴立法中进行了准确还具体的规定,但我国显然没有。其次,对于补贴分类和补贴金额计算等方面不够细致全面。这些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一旦涉及具体案例操作起来就较为困难,使得我国在应对反补贴调查时显得过于被动。

  (三)内容不够完善

  第一,未对出口补贴的禁止作出规定。纵观美国、欧盟的反补贴立法进程,以及他们对我国提起如此之多的反补贴调查,我国几乎败多胜少。我们会发现我国的《反补贴条例》没有对我国违反补贴规定的限制制定相应的条文,仅仅是单方面的限制别国补贴对我国造成危害的限制,没有注意到我国在世界贸易中出口大国的地位,别国也更容易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

  第二,未对服务贸易的反补贴作出规定。《反补贴条例》只规定了货物贸易方面,却未对服务贸易的反补贴作规定。外国企业在向我国提供的服务时,如果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公共机构对向我国提供服务的企业提供补贴,其低廉的价格往往会对我国提供同类服务的国内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还应该对服务贸易的反补贴制定专门法律加以规范。

   四、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调整我国补贴政策完善补贴立法 

  补贴为发展一国经济所必需,也并非为国际社会完全禁止。我国现行的补贴政策经近20多年的改革,应该说逐步接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规则,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理由需要去调整。

   1.加紧调整产业补贴政 策。随着外国对我国提起反补贴案 件越来越多,反补贴调查不仅仅是关系到我国企业的出口,也关系到我国政府宏观经济政策。我国对企业的补贴主要是通过财政扶持提供政策性补贴。因此,要淡化政府在补贴中的作用,减少企业依赖性,加快调整补贴政策,逐步取消各种不符合国际规则的补贴,合理把握可诉性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2.取消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为《SCM协议》所命令禁止,我国虽然在1991年、1992年分别取消了出口补贴和已公布的1751项进口替代清单。但是实践和立法中仍然存在,尤其是存在于地方各级政府为吸引投资而出台的各种条例、规章等。因此,要抓紧时间对现行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和修改,取消禁止性补贴。

  (二)提高反补贴的立法层次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能够提高反补贴的立法层次和权威性。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也是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提高反补贴法的位阶,使其升格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其他部门规章也以要此为根据进行相应修改,使我国反补贴法律体系更加统一和完善。

  2.修改和具体补贴专向性规定。对补贴的专向性的判断关系着一国是否可以对进口国采取《SCM协议》规定的征收反补贴税以及采取其他手段来保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条件。这种补贴如果滥用将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市场秩序混乱,不公平的理由,因此要加以严格规范和限制。我国的反补贴条例对补贴的专向性规定形同虚设,对现实中出现的那些看似是专向性的补贴而实际不是的并没有规定和预防措施,给一些企业和产业提供了可趁之机。应该在我国反补贴立法中对补贴的专向性加以详细规定,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惩罚手段,增加可操作性和预防性。

  (三)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国外经验

  美国是世界上采取反补贴措施对国内产业进行救济最多的国家,反补贴调查经验丰富。我国应积极借鉴美国反补贴法关于补贴认定中补贴存在和损害部分的规定,把美国反补贴的相关法律研究透彻加以借鉴的同时,利用美国的国内法保护我国相关企业。欧盟作为我国重要的贸易往来对象,也逐渐加大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我们也应该积极借鉴欧盟关于反补贴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等。例如,应借鉴欧盟的成功做法,由权威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提高反补贴法的位阶,使其升格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借鉴欧盟反补贴法的精细规定,提高我国反补贴法的实际操作性。同时,要根据我国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政府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科技水平较低等现实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立足实践,制定和完善适应中国的反补贴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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