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探视权为何难执行

更新时间:2013-08-15 10: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离异后,探视权为何难执行?《婚姻法》明确规定探视权,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被剥夺探望权的案例却时有发生。虽...

  离异后,探视权为何难执行?《婚姻法》明确规定探视权,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被剥夺探望权的案例却时有发生。虽然法律上对探望权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探视权纠纷案还缺乏强制执行的有效措施。经办法官表示,对于普通的债权案件,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银行扣划、扣押物品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探视权案件,执行标的是身心都不健全的未成年人,增加了执行难度。下面找法小编列举两则关于探视权执行难的案例,并分析探视权执行难的原因所在,该如何解决探视权难执行的问题。

  案例:亲妈探视孩子遭拒 孩子把姑妈当妈妈

  2010年2月,80后女子阿茹与丈夫阿威解除了婚姻关系。依据法院离婚判决,儿子圆圆由阿威抚养,阿茹每周周末以及节假日、寒暑假都可以去探望孩子。孰料,离婚还不到1年,阿威就带着儿子玩起了“失踪”,拒绝让阿茹探视圆圆。为了能看到儿子,阿茹无奈之下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行使探望权。

  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去年上半年,阿威终于同意让阿茹探望孩子。可是,阿茹万万没有想到,当见到朝思暮想的圆圆之后,儿子却完全不认识自己了,竟然把自己当成了陌生人,甚至害怕得不停发抖。为了缓和气氛,执行法官拿着相机对圆圆说:和妈妈来个合影吧。而圆圆竟然一下子冲到姑姑身边,搂着姑姑的脖子,亲呢叫了声:“妈妈”。原来,圆圆这1年多来一直与姑姑生活一起,早就把姑姑当成了自己的妈妈。

  分析:探视权为何难执行?

  从以上案件的执行实践中可以归纳出这类案件执行中遇到的四个难点

  1、子女不愿意随不抚养自己的一方生活数天,而子女的人身又不能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在执行中遇到子女本人不愿意,又据以最高法院的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又以子女不愿意为由搪塞法院,从而使执行屡屡受阻。

  2、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等人阻挠。执行中,常遇到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及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亲属,明里暗里阻挠对方行使探视权,采取藏匿、转移孩子,不让见面;有的还辱骂、讽刺、挖苦对方;有的暗地里唆使孩子不理对方;更有甚者,对孩子进行恐吓、威胁、打骂不准孩子按判决随对方生活数天。致使孩子虽内心愿意,但迫于父或母等人的压力,也只能随着父或母等人的意愿行事。

  3、法院对探视权案件判决有不足之处。许多探视权案件法院均判决子女到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家里生活数天,而没有其他相对灵活的探视方式、地点,有的子女已超过十周岁,法官判决前也未征求子女的意见;有的判决每隔一周随对方生活二天,判决探视次数过于频繁,而未考虑是否影响子女学习等因素,也使执行的次数随之增加。

  4、探视权案件执行几次算结案?由于法院判决探视权案件较多的情形是一月三次,或一月一次等。如果一次执行完毕就算结案,就造成了案件还未报结,第二次探视又到期需执行,有的案件刚报结不久而第二次探视期限已到又需执行。

  建议:如何解决探视权难执行的问题

  探视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探视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设立,而不只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视权。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应首先考虑和尊重子女的意愿;其次,探视权具有长期性和较短期限内的重复性。据此要求人民法院从自身做起,所作出的判决须符合探视权的特点,从易于操作的角度来考虑,以减少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

  首先,应以子女是否满10周岁作为年龄分水岭来区别对待。子女未满10周岁的,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在判决时,无须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执行中被执行人亦不能以子女不愿意为理由来搪塞法院,法院可依法执行,如遇被执行人及其他人阻挠,则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被执行人及其他人进行拘留或罚款;如子女已满10周岁,子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判决时则应征求其意见并尊重其意愿,执行中执行法官也应重点做其思想教育工作,并排除干扰,如子女经教育后仍不愿意,则不能强制执行。

  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思想教育工作是重点,应依靠当事人双方单位、居委、村委及所在地妇联等组织协同工作,共同做被执行人及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这样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探视权案件的判决应易于操作,也可改变抚养关系。以往的探视权案件的判决模式有待改进,应从易于操作的角度来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视权行使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就是子女与父或母的思想感情的交流。因此,判决一方行使探视权就不是一定要到对方家里住上数天这一单一的形式来实现,而应在不妨碍子女学习前提下灵活规定多种方式、时间、地点。如在平时双休日可用辅导一天功课或吃一顿饭、逛一次书店或公园等形式来实现;如遇节日以随一方旅游数日等形式来实现。这样既有利于执行法官操作,也不妨碍子女的学习。

  对申请人多次反复申请探视权执行或被执行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拒不履行的,可以建议申请人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抚养关系,以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压力。

  现代人在婚姻关系中更注重感情满足、更注重个性化。所以在婚姻关系濒临破裂时,较多地倾向于用离婚来解决矛盾,而不选择传统社会中忍耐、凑合的态度。因此,离婚,不仅让昔日恩爱的恋人因为财产、感情发生纠纷,关于孩子的探视权难执行更成为双方的“后遗症”。近年来,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多,一旦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处理不好,往往使离异怨偶旧恨添“新仇”,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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