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权归属问题
抚养权的归属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除父母双方能达成协议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法院会考虑以下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双方上述条件都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抚养费支付问题
1、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会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2015年度福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4235元/年,其20%-30%大概是900-1400元,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数额不会太多,主张天价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一般难以支持。
2、抚养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期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有如下情形:(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且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当给付抚养费。
4、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探望权的行使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享有探望权,但我国的探望权行使仅限于父母双方,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依法不享有探望权不能提起行使探望权之诉。
四、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