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6日,是小欣欣两岁生日,中午全家人正在给小寿星庆祝生日,李玲及李芬夫妇却受到了法院的传票和诉讼材料,三人同时成为被告,而原告竟是王正!(文中人物系化名)
原来,在离婚案件开庭中,王正几次追问李玲孩子的下落,他从李玲的应答中,发现了疑问,于是便着手调查,获知实情。人近四十,依然孑然一身,王正在偷偷见过自己的女儿几次后,决定把小孩的抚养权争夺过来。
庭审中,王正的律师认为:李玲未经王正同意,私自将双方孩子交与他人收养,违背了王正的意志,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李芬夫妇以伪造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骗得小孩的户籍登记,其收养行为恶意,且不符合收养程序,是无效的收养行为。而李家律师则认为:王正不出席婚礼,并逼李玲打胎,不要该小孩,对李玲母女存在遗弃行为;孩子已经适应了现在的家庭环境,即便收养关系不成立,为了小孩的成长,应该由李玲抚养更合适。
日前,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收养行为无效。小欣欣出生后,家庭关系和睦,考虑其为年幼女孩,维持其稳定、熟悉的生活环境,将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其更宜随生母李玲共同生活。但是,李玲等人的行为侵害了王正作为孩子生父的知情权,应给予其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李玲及李芬夫妇对欣欣的送收养行为无效;欣欣随李玲共同生活,由李玲抚养成人;李玲、李芬夫妇赔偿王正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王正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