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未离婚 女儿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获支持

更新时间:2015-12-02 18: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11年8月出台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呢?

  近日,巫山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未成年女儿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事发>>>女儿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

  事发>>>

  女儿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

  近日,家住巫山县的吴女士以未成年女儿杨洁(化名)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巫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洁的父亲杨某支付杨洁的生活、学习等费用,直到杨洁满18岁为止。吴女士在起诉书中称,她于1999年与杨某结婚,婚后感情尚可,杨洁为两人唯一的女儿。2011年,杨某离家外出,期间一直未与家里联系,对母女俩的生活也不管不问。吴女士独自带着女儿租住在巫山县城,靠在超市打工维持生计,日子过得十分艰难。

  判决>>>

  父亲须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起诉书中所述事实属实,吴某与杨某虽然仍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二人现处于分居状态。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或解除而中断;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此案中,吴某与杨某仍为夫妻关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杨洁在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以前,杨某是否会履行抚养义务是不确定的状态,故对于抚养费的给付不宜直接判决支付到18岁为止。同时,因原告母女一直生活在巫山县城,在被告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综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杨某每月1日前给付其女儿杨洁抚养费400元。

  说法>>>

  婚内也可主张抚养费

  重庆周律师称,2011年8月出台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与抚养子女的义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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