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近二十载的台商周某与上海姑娘杜某有十年婚外情,2008年,杜某产下一子,4年后,周某要求做亲子鉴定,杜某拒绝,周某便将母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年来母子的不当得利32万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上世纪90年代,台商周某来沪打拼,2003年的一次朋友聚会,周某与杜某相识并迅速成为婚外情人。2008年,杜某怀有身孕,周某在生育手术相关材料上签字。2009年至2012年间,周某多次要求做亲子鉴定,但杜某始终反对。周某认为,四年间自己为抚养孩子付出许多,杜某却几次三番阻挠亲子鉴定,自己合理怀疑孩子是否是自己的。因此,这四年付出的抚养费用是母子的不当得利,故他一纸诉状将杜某母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32万元。
在法庭上,周某为证明自己与杜某的婚外情史,拿出了2003年写的告白书以及2012年写的保证书,其中提到“十年是真爱……珍惜爱情的结晶……要与现在的太太离婚……重新结婚后宝宝改姓‘周’”等内容,称如果杜某同意做亲子鉴定,可以不要回四年来支付的抚养费用。对此,杜某表示自己坚持不做亲子鉴定,是因为在她看来这对孩子是一个残酷的过程,现在小孩三岁半已经记事,亲子鉴定会对孩子心灵产成生负面影响,而且杜某还担心,亲子鉴定后,周某会与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进一步对孩子造成伤害,所以自己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表面上看是不当得利案件,但究其实质,实际是“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法律问题。“认领”即生父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一经认领,非婚生子女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然而在支付了几年抚养费后,周某认为孩子不是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这一请求隐含着确认其对孩子的认领行为无效的意思,但对此,周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仅凭杜某不愿意进行亲子鉴定便认定孩子并非亲生骨肉没有依据。
所谓“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我国虽然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没有相应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约定俗成的习惯,但是婚姻法的一大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本案中依据亲权法理,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认领”,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