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六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通过分析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
1. 原则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法院一般判决子女随母方生活;
2. 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权,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不应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否影响,需考虑父母身体情况、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认定);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原则上父母双方均可以要求抚养权(特殊情况下,一方是否已丧失生育能力、有无其他子女、是否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是否对子女成长不利这样的情形,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十周岁(或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注意:《民法总则》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原《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变原有的“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做法。目前已有法院按照八周岁的规定执行[如:(2019)鲁01民终442号].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通过分析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
1.离婚后抚养权的变更,可采取另行起诉或协议方式;
2.通过诉讼方式变更抚养权的条件较苛刻,需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法院一般不予变更。同时还应注意,若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明确愿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可同意变更抚养权。
3.离婚后变更抚养权不易,有抚养能力的一方应尽可能争取对孩子的抚养,一方面这也是为人父母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尽可能降低因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以上就是“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转移吗”的相关信息,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可以转移,只是再进行变更条件较为严苛。所以如果用能力的话,应该尽量积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如果您还有相关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