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明确夫妻双方在家庭关系中地位的概括性规定,是对夫妻关系进行了法律上的明确,即夫妻家庭地位是平等的。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是夫妻关系的内容,就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从婚姻法本身的条文结构可以看出,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本条作为夫妻关系的概括性原则必然放在本章的第一条。
夫妻关系及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法律上的规定均随着社会的变革而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变化。从亲属法的角度来分析,可以用不同的立法主义去说明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1.“一体主义”,即夫妻同体主义。“一休主义”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实质上,采取这种立法主义的法律均是将妻子的人格为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女子在结婚以后独立的姓名权将不复存在,女子的行为能力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受到丈夫的支配或限制。夫妻“一体主义”是古代立法以家族为本位的立法思想,所以多为古代法和欧洲中世纪法所采用。
2.“异体主义”,指男女双方在婚后各自保有独立的人格。“异体主义”主要体现在夫妻双方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权利和行为能力,实质上就是在法律上的男女平等。
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位置。首先,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得以产生、延续和发展的实质基础。其次,夫妻关系在家庭中起到传承、联系的作用,因为包括繁衍后代、赡养老人等方面,故其在家庭中的地位无可替代。
对于本条内容应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都应当遵循的总的指导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要求在整个家庭关系中,无论性别、年龄各个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而夫妻双方作为在家庭生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成员,相互之间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是强调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相对独立的人格和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敬互爱,尊重对方的人格,这是夫妻平等的基础。在《婚姻法》的具体规定中,分别对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平等做了特别说明,要求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完全平等。本条所指的夫妻平等包括夫妻双方在经济、政治上的平等,以及双方对于家庭事务的处理上的平等。(3)“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也是在处理夫妻之间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平等的原则是对双方在家庭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要求,同时也是处理夫妻纠纷的一个重要依据。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核心,也是直接承载繁杂的家庭生活的主体,面对繁杂的家庭生活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从而产生不同的纠纷,处理夫妻之间的纠纷如果缺少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就需要一个高度概括性的又具备可执行性的指导性规定,即夫妻平等原则。[page]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