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子女申请父“母”婚姻无效

更新时间:2012-12-11 16: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老父亲已去世近5年的2012年8月27日,已满60岁的老林一纸诉状递交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湖区人民政府,请求判令被告其亡父林某与继母的婚姻无效。而这起行政诉讼的背后,是一起延绵多年、历经多...

  在老父亲已去世近5年的2012年8月27日,已满60岁的老林一纸诉状递交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湖区人民政府,请求判令被告其亡父林某与继母的婚姻无效

  而这起行政诉讼的背后,是一起延绵多年、历经多次判决和调解的遗产继承官司。在这期间,“母”子成仇、兄妹反目,原告与被告身份相互转化。

  当诉讼再起:子女可否诉请撤销父母的结婚证?父已亡结婚证还能撤销?遗产纠纷能否借此案最终得到平息?南昌中院立案庭廖庭长称,此案或成江西省首例子女申请撤销父母结婚证案。

  “岚乡”与“兰香”名字不相符,结婚证被疑造假

  她身份证和户籍《登记表》上的名字是“赵岚乡”,而她登记在结婚证上的名字是“赵兰香”。

  两字之差,成为了老林的质疑对象。

  8月27日,南昌市民老林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诉讼状,将西湖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诉被告没有依据当时适用的《婚姻登记法》(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规定认真核实当事人身份的行政违法,并诉请判决被告撤销没有法律效力颁发的“林某与赵兰香”的结婚证。

  这份南昌市西湖区政府签发于1990年3月16日的结婚证,男方是老林已于2008年因病去世的父亲林某,女方是他今年已75岁的继母赵岚乡。

  “该结婚证涉嫌伪造,或者涉嫌以虚假的身份证件骗取,用于骗夺他人财产!”老林在这份特殊的诉状中写道。

  而在受理诉讼状时,中院立案庭办理立案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子女是否具有这类申请主体资格”的问题上考虑了许久,最终选择收下审核材料。

  南昌中院立案庭廖庭长表示,这类案件并不多见,如立案或成江西省首例子女要求撤销父母结婚证案件。

  而这例特殊行政诉讼案件的背后,是一起历经多次判决和调解的房产继承官司。[page]

  房产欲过户引兄妹反目

  在1998年前后的房改中,林某个人买下了一套市值3万元的房屋产权,2室1厅,不到65平方米,位于西湖区都司前7号。

  老林称,当时已经年逾七旬的父亲对自己说:“我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你把这房子装修好就搬进来,我晚年就跟你过。”

  如今,已经无法考证十多年前老父亲是否说了“这房子就给你”的一番话,更没有任何书面佐证。

  在花费了5万元装修房子后,原本一直住在丈母娘家的老林一家三口,1999年搬进去跟父亲一起过起了日子。

  老林介绍说,自己是父亲林某与前妻所生,父亲与母亲离婚后与赵岚乡再婚,并生下了林A、林B两个女儿。上世纪70年代两人离婚,林A跟了赵岚乡,林B跟了林某。

  至于未办房屋过户手续,一是当时房产证还没办好。另外,早在老林“回家”之前,林某就告诉他,妹妹(林B)单位分了房,房改中继母也有了房,房子就是留给他的,所以在房产证拿到手的2003年,老林没把过户这事放在心上。

  房产纠纷的波澜开始出现在南昌房价快速上涨的2005年,“房子的事,她们要钱(补偿)”,年近八旬林某把林A、林B的意思转告给老林。

  就在老林应承下这笔钱,但条件是必须办理转户的同时,之前3万元的补偿价“涨”到了5万,且不同意过户。老林也打定主意:“不过户就不拿钱。”

  自小甚少相处、成年后更少来往的同父异母兄妹,开始争吵不断。

  “你暂时先搬到外面去住,避免冲突……”老林听了父亲的话,留下家具家电重新住回到丈母娘家。

  继母诉请过户房屋所有权

  2007年,林某被检查出患了直肠癌,住院治疗。[page]

  三兄妹在医院轮流照顾父亲,老林说,父亲在住院期间告诉他房产证在家中的位置,催促了几次,让他拿去办好过户。

  “你拿十万块钱出来,要是现在拿不出就先打张欠条。”病重的父亲草拟了一份欠条让老林誊写了一份。在日期为2007年8月26日的一份手写遗嘱中,林某将已经市值25万元的房产分给儿子60%、两个女儿各15%、赵岚乡10%,后两者折算下来,正好十万元。

  曾到医院看望的邻居和当日同病房的几位病友日后回忆称,林某主动拿出这份遗嘱给他们看过,还高兴地对大家说:“我已把房子过户给了儿子,了结了一桩心事。”

  2007年9月4日,林某与老林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显示,林某以十万元的价款将房屋卖给老林,但合同对交付房屋、付款时间等未作约定。同月13日,在南昌市房管局提供的上门服务中,双方在医院的病床前办理了过户手续。

  没想到,9月底刚拿到房产证的老林被父亲告知:“她们要告你,赵岚乡说过户要经她同意。”

  2007年9月30日,赵岚乡以一份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1990年3月16日签发的结婚证为证据,以房屋过户不知情为由,将继子老林诉至法院,主张对上述过户住房的所有权,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庭审时,赵岚乡诉称,她与林某系夫妻,老林在林某生病期间,以欺诈手段迫使林某与其签订了远低于市场价的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合同,老林在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情况下,背着原告办理了过户手续。

  同年12月11日,西湖区法院认可诉争房产为原告夫妇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判决对《存量房买卖合同》予以撤销,房屋产权归林某、赵岚乡共同所有。

  多次判决和调解纠纷仍不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引发争议,“父亲与赵岚乡的婚姻不是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结束了吗?而且父亲一直是一个人住,两人怎么在1990年又复婚了?”老林感到不解。

  “名字也对不上。”除了对结婚证感到意外之外,老林还注意到结婚证上的名字“赵兰香”与赵岚乡本人的名字不相符。[page]

  经向公安部门查询,老林获得2006年12月4日建立的赵岚乡《常住人口登记表》,上面显示:赵岚乡,女,出生于1937年X月X日,在南昌市某公司退休。该资料显示,赵岚乡没有曾用名或者别名,婚姻状况为“离婚”。

  “在1998年6月29日南昌市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房改专用)的配偶说明部分,信息显示也是‘离婚’。”取证期间,老林特意到父亲房子所在社区询问邻居,都表示不知道两人结婚事实,社区居委会也出具证明:赵岚乡没在那里生活过。

  代理律师称,“赵兰香”并非真实姓名的“赵岚乡”,结婚证即使是从正规渠道获得也属于非法无效证件。

  “房产证上只有我父亲一人名字,对房屋拥有完整的自主权,这一点在房产局2007年能够成功办理过户手续就能够得到说明。如今该结婚证涉嫌用假身份证办理,属于无效。”

  因此,一审判决后,老林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3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撤销林某与老林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部分,另撤销了林某与赵岚乡对该房屋的共同产权。

  此后,在西湖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也曾达成了“老林各让出四分之一给林A、林B,林A、林B各补偿2.5万元,共计5万元给老林”的调解书。

  房产过户手续还未办理期间,林A、林B多次向南昌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等方式,要求注销老林名下的房产证,甚至多次起诉,但这些诉讼不是败诉就是被驳回。

  通过撤销结婚证来终结这场纷争,成为了老林最后的希望。

  “赵岚乡并非房屋共有人。”而要证明这一点,首先就是要证明结婚证系无效并撤销。因为结婚证上加盖的是西湖区人民政府公章,区政府建议到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后才能作出撤销与否的决定。

  子女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然而,此案的关键是,子女是否可以诉请撤销父母的结婚证?父已亡,结婚证还能撤销吗?

  此前,老林在向民政部门递交撤销亡父的结婚证申请时,被不予受理,因为不在权限范围内。

  而南昌市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其他人均无权提起诉求,因此对老林的诉讼主体资格尚存疑惑。[page]

  “子女可以申请,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曼表示,不能直接要求政府或民政部门撤销父母结婚证,只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中一方林某死亡,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只是死亡那一方不列为被申请人。

  而在主体资格之争上,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芦映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老林有起诉西湖区政府要求撤销父母结婚证的资格。

  对于此案,黄曼认为:“这个案子可能过了诉讼时效,一般申请父母结婚证无效可能要在一方死亡一年之内。另外,虽然身份证和结婚证上名字不一样,但是只要户籍公安机关能出具两个名字是同一人的证明,婚姻关系还是成立的。”

  不过芦映认为,尽管诉讼时效有待商榷,但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结婚证的名字与本人的不符判决撤销该结婚证,“错了就是错了,(名字)一定要完全一致”。(文中人物系化名)

  文中老林向法院申请去世5年之久的父亲与继母的婚姻无效,是江西首例儿子申请宣告父亲和继母的婚姻无效案例。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呢?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四种情形下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不可调解

  宣告无效婚姻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当事人意志参与不进来,只要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如重婚等)就要被判决无效。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可上诉的,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权力,这在外国也是一样的。但是无效婚姻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是可以调解的,这是私人权利。[page]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如何处理?

  而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如果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以判决形式作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上诉。

  在审理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案件时,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有关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案件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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