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离家与人同居生子 因重婚罪获刑

更新时间:2014-10-27 14: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不忍丈夫家暴离家出走,在外打工结识工友并与之同居生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怎知好景不长,不久后丈夫找上门来,向公安机关起诉报案,10月21日,记者从浙江江山法院获悉,该女子韦某因与后任丈夫犯重婚...

  不忍丈夫家暴离家出走,在外打工结识工友并与之同居生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怎知“好景不长”,不久后丈夫找上门来,向公安机关起诉报案,10月 21日,记者从浙江江山法院获悉,该女子韦某因与后任“丈夫”犯重婚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缓刑一年。另外,法院经民事调解,判决韦某与“前任”丈夫离婚,婚生子随前任丈夫共同生活,韦某一次性支付余某子女抚养费、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

  1999年9月,18岁的贵州女子韦某经人“介绍”来到浙江江山。

  在江山市石门镇某村,她与单身男子余某结了婚,二人来到乡政府进行了简单登记。

  当年,介绍人将她转手给余某后,便不知去向。

  无论是否被迫,在她的意识里,也没有对拐骗的认知,“挺满意的,介绍人把我带到江山,我给了他钱,是介绍费。”

  那些年,到沿海省份的欠发达地区,找一个在当地没有钱娶老婆的潦倒男子结婚,对于这些身处国家级贫山区的女人来说,是她们向往的脱贫手段。

  据韦某称,与余某结婚后,双方生下一个男孩余某,

  但是很快韦某发现丈夫余某是一个生性暴虐的人,“他经常打我,有时喝醉了,就用绳索把我捆起来毒打。”说起这段往事,韦某没有怨恨。

  2008年,不能忍受家暴的韦某离家出走,以打工谋生。期间,她结识了工友、也是她的“现任丈夫”王某,王某对韦某的遭遇表示同情。

  2010年下半年,王某在知晓韦某尚未与余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将其带至江山市上余镇老家,二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1年9月,两人生下一孩子王某。

  “他对我很好,婆婆对我也很好,我还住上了新房子。”韦某指了指身后简陋的二层房屋,幸福感溢于言表。

  “我儿子是个老实人,当时看到这个女人,实在是可怜,才把她接过来的。”王某的母亲说。

  据王家邻居告知,由于韦某勤劳本分,王家人都挺喜欢她。要不是丈夫余某找上门来,韦某的“二婚”应该会很和谐。

  韦某走后,余某通过公安机关查询,得知了妻子与王某同居的消息。

  之后,余某多次来到王某家中打闹滋事,刚开始,余某要求韦某随其回家。

  在余某屡次滋扰下,王某和韦某逐渐无法“正常生活”。

  2012年,余某用三轮车将其患有瘫痪症的母亲抬到王某家施压。这次,他不仅气势嚣张,还要求王某给予“经济补偿”,此事件导致江山市上余镇派出所出警协处。

  2014年,余某向公安机关起诉报案。随后,王、韦二人因犯重婚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法官协调,余某与王、韦二人达成民事协议:韦某以支付8万元人民币“补偿金”作为与余某解除婚姻的条件,余某则同意,并承诺在兑现后即办理离婚手续。

  重婚案件并不像其他犯罪一样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如此一来,法院便可在量刑时对王、韦二人从轻处罚,这从对当事人角度、抑或考虑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来说,都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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